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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286 回帖数:2264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5:54:17 | 以下是引用HEYUAN316在2006-5-31 15:38:16的发言: 其实我不只一次发表过我的观点,改证当然保险,但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不会因为这样的问题而改证。(不知道你认可不?) 2、可以向开证行和客户求证,看他们需要我们怎么做。(之所以要这样,我的前提还是那个你不接受 |
我个人意见是看L/C对所有单据的要求。 就这条条款而言,我觉得可以不用改证。 发出这句话的楼主如果把上下的条款也放上来的话,可能就好理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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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HEYUAN316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6 回帖数:935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05:16 | 问题就在于我们一直就只争论这一条款,所以才引起那么多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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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07:44 | 以下是引用HEYUAN316在2006-5-31 15:38:16的发言: 其实我不只一次发表过我的观点,改证当然保险,但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不会因为这样的问题而改证。(不知道你认可不?) 2、可以向开证行和客户求证,看他们需要我们怎么做。(之所以要这样,我的前提还是那个你不接受 |
源,你不会离开论坛的,我敢对此打睹。就像我们楼下商铺的一条标语:“走过路过别指望错过,***后一天清仓、割脉、喷血、跳楼大减价!!!”但这标语挂了整整两年,此商铺日日经营……呵呵,源,你不会来撕掉这条标语吧? 同时,我不会随便说别人固执顽固之类,因为此亦非论帖所要探讨的议题。你让我的感觉是善变,一时吹东风,一时吹西风;再者,你注定是跟油条如影随形,双栖双飞,就像小儿出门,当然永远跟随着大人那样——当然,这些都是你的选择和自由。至于你一直认为油条的没有出错,即使二选一亦选油条的方法的话,这就颇为幽默了,何解?在论辩40几天之后,油条终于发帖说:油条他的理解会妨碍别人在受益人***上注明运费吗?换言之,在40天之后,两种处理方法***终合二为一,或者直白地说,油条终于大彻大悟,也就是油条也承认了本人与EXPERT的那种处理方法(未问过EXPERT意见而在此引用,谨向EXPERT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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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286 回帖数:2264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12:57 |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5-31 16:07:44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HEYUAN316在2006-5-31 15:38:16的发言: 其实我不只一次发表过我的观点,改证当然保险,但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不会因为这样的问题而改证。(不知道你认可不?) 2、可以向开证行和 |
源想离开?都走了。。论坛也清淡了。。ADMIN要伤心了。呵呵。 这个问题讨论了40多天了?不知道讨论是否会结束了。 现在是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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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tangshoulin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24 回帖数:1112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14:36 | 江兄说的有道理 像这种条款,就我而言,我一般不会让客人去改证 这份信用证应该是CFR或CIF条款,客人在证上写这句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想要在提单上显示相关内容,以免货到目的港后对方货代又向他收运费 至于***上写不写这句话,对客人来说并不重要,只是我们为了避免不符点而这样做 如果一定要认为这是客人为了设置不符点而这样写的,那就算让客人改也是没有用的, 这么不相信客人就只能不和他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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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286 回帖数:2264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21:07 | 以下是引用tangshoulin在2006-5-31 16:14:36的发言: 江兄说的有道理 像这种条款,就我而言,我一般不会让客人去改证 这份信用证应该是CFR或CIF条款,客人在证上写这句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想要在提单上显示相关内容,以免货到目的港后对方货代又向他收运费 至于***上写 |
客户担心重复收海运费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提单上需要显示FREIGHT PREPAID的。客户需要我方的***清关以及做帐。不说清楚,对方海关可以多收些税钱当奖金了。呵呵。 说的不对,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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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HEYUAN316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6 回帖数:935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22:59 | BRUCE你是性情中人,但你需要控制情绪,否则是你吃亏。我是打定主意要走了,这点不用质疑。而且退一万步说,即便是你现在猜到我的心,我不会走的,可是经你说出来,还和我打赌,你觉得我会给你这个机会赢吗?说话做事留有余地,对你比较有利一点。L/C的操作,我已经早就肯定过你的做法了,早就提出过把你们的做法合二为一了。你总觉得我支持油条,要敌视我,是你要我选的,既然我觉得都没有错,我当然可以做出自由选择。我不是善变,我同样也有不冷静的时候,所以有时候给人感觉不同。 老实说,我去年有一段时间曾经来过这个论坛,也看到油条的一些精彩回复,对他的确有好感,而且感觉和油条的为人处事相和,所以走得近很正常。我敬重油条,但***不是你说的那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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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24:51 | 以下是引用tangshoulin在2006-5-31 16:14:36的发言: 江兄说的有道理 像这种条款,就我而言,我一般不会让客人去改证 这份信用证应该是CFR或CIF条款,客人在证上写这句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想要在提单上显示相关内容,以免货到目的港后对方货代又向他收运费 至于***上写 |
你是在谈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如果你跟客人关系这么好,不怕对方拒付的话,还让对方开L/C作甚?干脆就用D/P得啦!所以,你又跑题了。 再者,如果源认为光看一个条款不够,显而易见的是,看全L/C条款的话,都不用讨论啦!而本人所持的观点是,即使只凭此一条款,都可触类旁通地感知如何做单也。UCP 500等等资料不在手上,我就还是引用EXPERT从惯例中引用下来的这句话吧:- 根据ISBP,在L/C中若***未特别注明,任何由受益人签发的***均可,不管是商业***,领事***等等.反正只要是由受益人签发的就行(除非有特别指明,或者是L/C规定接受第三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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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tangshoulin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24 回帖数:1112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52:53 | 不知BRUCE老兄在43楼的***句话是什么意思?让人看了感觉你太损,太刻蒲。 明眼人都能看出在前面的一些贴子里他对你并无敌意,还有些让步,你却出又出如此言论, 难道把源赶走对你有什么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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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HEYUAN316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6 回帖数:935
| 发帖时间 - 2006/5/31 16:57:49 | 唐兄,你这个是冤枉BRUCE了,是我自己要走。与BRUCE无关的。我们还可以电邮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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