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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googlemynam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1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3:21:44 | 为了方便,我替你总结一下你说过的话: 1、CIF价格条件下,保单被保险人只能是出口方,不能是进口方,更不能是银行(这一点是没有道理的),你所认为的原因是,只有出口方有保险利益,后者都没有。 2、被保险人不可以是to order 你说的这两条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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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googlemynam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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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3:59:04 | 看来你还是没有明白!有这样做的,不等于这样做就是对的,就是合理的! -----有抢劫的,有***的,你能说这样做就是对的,就是合理的啦!保单是这样,提单也是这样,信用证所有的要求都是这样的,包括UCP500也一定要声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那么你能说因为信用证这样规定,UCP500就是错的吗?先把你的逻辑理清楚,再来讨论这个问题吧! 以下是引用googlemyname在2005-12-30 12:27:53的发言: 我刚才看了一下15楼的,我明白你的意思,但是15楼所说的信用证要求被保险人过户的打成出口方+进口方或者银行的格式,这样是对的,我也操作过,但是还有就是只打进口方或者银行,这样也是对的。我在操作中经历很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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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4:15:19 | ***后说一句:拜托你看清楚楼主的问题!-------这个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老油条的话恐怕连真理的一根汗毛也算不上,不可能象你这样理解! P.S:关于被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问题,你现在的任何说法我都可以表示怀疑-----关键要看你处理索赔时候怎么说!不过很不幸的是,大部分时间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听到你的保险公司的说法! 以下是引用googlemyname在2005-12-30 13:21:44的发言: 为了方便,我替你总结一下你说过的话: 1、CIF价格条件下,保单被保险人只能是出口方,不能是进口方,更不能是银行(这一点是没有道理的),你所认为的原因是,只有出口方有保险利益,后者都没有。 2、被保险人不 |
本帖子2005-12-30 14:21:31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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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simonwisdom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41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5:01:27 | 学徒讲的那个案例真牛B。不管我给你保什么险、谁是投保人,出了事我一推六二五,你爱哪儿告哪儿告去。保费交得容易,理陪没门!法院更是.......就别让我说脏话了,呵呵。相信敢这么做的保险公司也就是一锤子买卖了,下次谁还找你投保啊,脑子进水了,哈哈。 对于老油条和学徒的学术争论呢,感觉就是你们站的角度不同。要是换成我,我也得多争取我方利益。关键还是看谁强势。还有,都不要说“我认为你....”这样的话,你再高深,说服不了别人,也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是吧。听了学徒讲的案例还真是感触颇深的。中国的保险公司都这么玩文字游戏吗?那么下次我只好可就投保国外的啦,哈哈。顺祝大家新年快乐!***后来点俗的、大家都爱听的:发财、发财、发大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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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hespera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5:17:39 | 精彩!太佩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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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JYCheung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9 回帖数:1006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6:29:41 | 没想到这个问题居然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下面这个网址上填写的内容是错的.在被保险人一栏中网上样板写的是: INSURED: TO THE ORDER OF BNP PARIBAS (CANADA) 可是我不得不说:这个写法是错的.整个保险责任是warehouse to warehouse.在CIF条件下,保险责任在卖方,所以保险人实际上是必须承担双方的利益(买方与卖方)----从货物离开卖方的仓库开始,在装上船前的这一段受益人是属于卖方利益.在装船后,风险转移至买方,保险责任则属于买方,此时,保险单据应自动转让. 因此,以此段L/C原话中的理解,保单样板上的被保险人应写为: XXX CO., LTD.(这里是指L/C的受益人名称) HELD TO THE ORDER OF BNP PARIBAS (CANADA) 这样才是正确的,而且能***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 所以,网上样板的内容是不完全正确的。“尽信书不如无书”,要从本质上去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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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7:00:46 | 呵呵,我倒真没看看这个样本!不过,JYCheung朋友,其实即便这样填写是错的,只要发货人就愿意这样做,别人也没办法的----这我们就是那位朋友援引根本原因! 外贸业务大部分都是CASE BY CASE,基本没有固定的公式供同行们套用的,所以我还要罗嗦几句,用JYCheung朋友的话说就是看事情要看本质! 以下是引用JYCheung在2005-12-30 16:29:41的发言: 没想到这个问题居然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下面这个网址上填写的内容是错的.在被保险人一栏中网上样板写的是: INSURED: TO THE ORDER OF BNP PARIBAS (CANADA) 可是我不得不说:这个写法是错的.整个保险责任是ware |
本帖子2005-12-30 17:02:26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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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googlemynam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1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7:06:48 | 我不知道该怎么说了,我说过出口方+进口方或者银行的格式是正确的,只打进口方或者银行也是对的,真的,我是做保险的,我知道。网上有的是说***种格式,但是也没有否认第二种,有的是说第二种打法,比较混乱,但是大家请相信我,我说的是正确的。我也有很多客户(信用证方式)只打进口方(有的直接打银行),只要符合信用证的保险要求就可以了。这一点,我真的不想说了,大家可以咨询银行,银行是***终的审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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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chenliang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8 回帖数:33
| 发帖时间 - 2005/12/30 17:31:22 | 没想到·我的帖子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论。 学到了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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