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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jonefish111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0 回帖数:36
| 发帖时间 - 2006/3/15 10:03:12 | 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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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yanwu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11
| 发帖时间 - 2006/3/15 10:04:56 | 谢谢老油条大哥 ,但是还没有了解透彻, 麻烦你再指点:1.根据你所说的" 提单SHIPPER不是受益人,根据UCP500即使没有规定第三方单据也是可以接受!"SHIPPER 不是受益人,这个SHIPPER 不就是已经构成第三方了吗?为什么没有规定第三方单据也可以接受呢? 我一直认为:L/C 里显示的只有申请人,受益人. 如果没有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的话, 所有的提单上的SHIPPER, ***, 装箱单, CO 必须由受益人开具, 才不构成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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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3/15 10:33:21 | UCP500的规定,我认为应该这样理解: 1、如果LC明确规定:不接受第三方单据,提单上SHIPPER不同于受益人,应该是不接受的! 2、如果LC没有规定第三方单据不能接受,也没有特别表明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银行应该接受提单SHIPPER不同于LC受益人! 3、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明确说明:LC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500第31条第(iii)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以下是引用yanwu在2006-3-15 10:04:56的发言: 1.根据你所说的" 提单SHIPPER不是受益人,根据UCP500即使没有规定第三方单据也是可以接受!"SHIPPER 不是受益人,这个SHIPPER 不就是已经构成第三方了吗?为什么没有规定第三方单据也可以接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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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yanwu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11
| 发帖时间 - 2006/3/15 11:16:30 | 老油条大哥, 谢谢你, 现在理解了. 呵呵, 你说的话很有***性,估计跟你博览群书有关, 下定决心跟你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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