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外交车辆 总 则 车辆放行的方式 ***条 允许放行 车辆放行时计算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放行之日三年以后卖出付款时,适用海关关税。 第二条 暂缓放行 当车辆入境放行时,计算车价、应付海关关税和适用其他税费。在允许期限以后销售车辆时,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在支付每年应付服务费以外,支付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旅票放行 外交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次赴任时,按下述条件申请放行。 1、 其所在使馆签发申请,要求放行特定车辆。 2、 申请必须在其到达埃及三个月之内提出。 3、 申请人然后收到一封要求海关放行其车辆的信函。 外交车辆一般规定 1、 应进口当年车型的车辆。 2、 在当地销售车辆时,外国使馆和其馆员目前可销售1997年8月1日以前放行的车辆,并支付关税和其他税费。 3、 如在埃及结束工作后复出口的右位方向盘的车辆不予核发行驶执照,但可从外交部获得临时执照。 4、 外交人员离开本国前,应将其拥有的全部车辆进行转卖或转交。 5、 车辆售出后,外交官或行政人员应将有关金属***送交开罗交通管理局。否则该人员或其继任者不能领取另一个***,直至将***送交交通管理部门或外交部,并取得收据。 6、 车辆应在外交部签发的批准售车文件之日后三个月内售出。 7、 为安全起见,除司机以外,埃及人禁止驾驶外交车辆。 8、 外交官必须从外交部获得埃及的驾驶执照。 9、 雇用埃及司机的外交车辆,必须由该司机支付全部记录在案的罚款后,有关行驶执照方可获得年审。本条规定不适用平等对待原则。 10、 按照平等对待的原则,外交人员驾驶的车辆将接受交通违章和在快速路上超速的处罚。 11、 各种外交车辆在进入高速路时均需支付过路费。设立在收费处外侧专门用于***车辆通过的辅道,禁止外交车辆通过。 建筑和结构扩建设备的进口 对于适应经营活动的设备、机械、仪器及运输工具,包括专用于固定航线、在尼罗河及海洋上运输旅客的运输工具,按其价值5%的统一关税税率加征关税。按照1997第8号投资法***条之规定,或本法***条的执行规定,无论何种法律形式的公司和机构所使用的进口汽车、家具和管件除外。如公司有多种运营活动,仅按1997第8号法规定的经营活动适用5%的统一税率。经营活动的结束是指建筑完工和投产。 条件如下: 1、 未通过中间者而进口的、用于该项目的设备、机械和仪器。 2、 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据的证明,说明活动的行业和开工日期。 3、 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据的证明,说明这些商品的数量和种类是项目建立和扩建所需要的。扩建必须是该公司的主营项目,或按照1997第8号法之规定新的补充经营范围。 4、 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的建筑或扩建许可证明,包括同意享受5%的统一海关关税待遇。如公司修建过渡性的建筑,工程的完工是在后续阶段完成的,在许可证中必须说明。该公司必须提供有上述机构批准同意的工程阶段所需物品清单,便于放行时计算税率。 5、 出据正本工商注册和税务证明,以证实该公司可经营该工程或阶段性项目。 6、 公司和建筑或扩建中的工程所用的、分批进口的仪器和设备的散件,在按分批支付5%的关税后,可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暂时进口。其余的关税部分需支付***金,直至安装和检查后,进行海关定价。 7、 提供担保***放行日之后10年内、或计算机5年内(文件6548),未经通知海关支付关税税差不得将按统一关税放行的物品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或将该物品处理。 8、 在限制期内将减税物品处理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将收取海关关税,税额不超过已豁免的关税金额。 9、 限制期过后,有关人员无须支付任何税费即可将物品处理。 10、 按照海关监管(文件6563)规定,应提供将物品分别登记的***。 第九部分 运营或租赁进口 (暂时放行) 在埃及用于租赁或暂时运营的设备、机械或仪器,包括货运车辆和特种车辆(汽车除外)暂时进口时,按每年或部分,分别缴纳20%的海关关税和消费税,直至其复出口。条件如下: 1、 该仪器和设备是在本项目项下的进口。 2、 进口的物资是用于某一建筑或经济项目,或有关人员出据文件(诸如该项目的确认合同)证明进口是该项目所用的物资。 3、 项目完工和运营后6个月之内,进口的物资必须复出口。如物资用于其他建筑或经济项目,期限可以延长另一个6个月。由此,新的期限由第二个项目结束开始计算。 4、 公司或项目经理应提供在合同期满之前通知海关的***,并附经批准的商业注册执照副本一张。 5、 提供下述之一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及限制进口物资价值的担保: (1) 现金***金; (2) 由授权银行出据的、有效期为放行日之后一年内有效的银行保函。且该保函,经总署署长批准可延期一年。 (3) 公司股票净额的80%的担保声明,及由税务总局和注册会计师签字批准的***财务平衡表副本。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中央暂时放行退税局。 (4) 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80%的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为一年,并在施工期内可以延期。 (5) 各部委、***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机构或国营公司进口的物资,不受203/91号法的约束,需出据支付应付关税和税费的***。并且如物资不再复出口,必须上缴。 6、 货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应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7、 物资复出口时,按照海关关税税率支付关税和税费。 8、 按照海关监管(文件6563)规定,出据保***,***将物资分别登记。 9、 应通报免税司,便于跟踪管理。(文件6608) 10、 如进口单位享受免税,将不适用附录中的规定,但将适用免税。 11、 如海关同意处理物资,应按适用海关关税税率、减去处理当年的20%税费缴纳未付关税和消费税。 12、 应通报销售税总局,便于跟踪管理。(文件7004) 终止验放进口物品及要求复出口 1、 如在验放已完成检查、实地盘存、分类和核实程序后终止放行,必须支付1%的服务费。 2、 如果在海关计税估价和有关海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放行,并发现价值为十倍的差额时,进口者必须支付不低于十分之一的已定关税作为罚金,及其他应付服务费用,但金额不应超过海关估价。 第十部分 进料加工、组装及复出口规定 用于生产或装配项目的原料和配件的进口,可以暂时免征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包括销售税。 本规定也适用可提供已鉴定和批准经营另一个生产项目合同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进口。该合同应说明所需进口数量和税目。如进口时发生困难,进口商也可在申请退税或取回担保时,出据这些合同。条件如下: 一、在海关暂时放行专用报关单上记录进口商品。 二、提交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金融担保。如进口商品是禁止的,担保的金额除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外,还应包括非工业(非生产)性项目物资的价值,或生产性项目(工厂)物资的5%。 担保的内容增加,应付关税及税费、增加额和相应的罚金亦增加。如商品未能出口,需立即支付内容增加罚金、其他税费和增加额罚款。 担保的方式可为下述之一: 1、现金***金。 2、有资格银行出据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放行之日后一年,并且经署长同意可以延期一年的。条件如下: (1)海关在收到开立保函银行出据的有效期确认书后,该保函方能接受。 (2)保函是不可撤消的、并不含有阻碍清算的条款的,如需要时。 (3)保函到期前应进行延展,并正式通知开立银行。 (4)如需对保函进行清算,海关必须向该银行提出要求。如银行决绝清算,必须提供给有关法律事务部门相关支持文件副本。 (5)提供公司所有者资产净值的80%的担保的声明,及***由税务总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平衡表副本。此文件必须提交暂时管理和退关中心局。 3、需提供公司所有者资产净值的80%的担保的声明,及***由税务总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平衡表副本。此文件应提交审核总务局按照中心局所有者资产净值帐目规定进行修订。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将据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4、各部、***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公共当局和国营公司不适用(203/91)法的进口货物,为防止未复出口,应提供应付关税及税费的保***。 三、根据财政部法令第267/2001号(***款)、第382/2001号、第447/2001号、第475/2001号、第968/2001号、第1276/2001、第1317/2001号及第1569/2001号批准成立的公司,按照该部第137/2001号法令条款的规定无须提供上述担保。条件如下: 1、本制度仅限于上述法令规定的行业并按有关行业注册的生产性实体。 2、公司的法人代表应提交由银行批准同意其签字有效的保***一份。 3、制成品必须在放行之日后一年内复出口,同时用于农业生产的原料和商品的进口期限为两年。在提供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应付税费的、不可撤消保函后,经海关署长批准期限可延长一期。 4、原料和进口商品的应付海关关税和税费金额,不得超过过去三年中,按照暂时管理规定对出口商就进口货物退税平均价值的50%。 5、公司应对进口和出口、经营周期和实际剩余物资进行定期登记记录,便于有关海关行政管理委员会进行检查。 6、海关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财政部报告一次,上述企业行为适用所有相关法令及第137/2001号法令,并每六个月报告一次预计该企业有能力完成商品的出口。 四、财政部长在与其他相关部长取得一致后,颁布法令鉴别生产***终产品所需的国外和国内的原料及商品,决定损耗和废料的比率及有海关价值的产品,便于征收应付税金和关税。 五、提交在进口日期后一年内复出口的***。在原期限到期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应付海关关税和税金,及其他应付税费的不可撤消保函后,经海关署长批准(由财政部长授权),理由正当,期限可以延长。 六、出据保***担保不将用于本制度规定(文件6548)之目的的进口原料及商品处理。未经通知海关处理该原料将视为***,并受到法律处罚。 七、如未将进口原料及产品复出口或运进自由区,将征收已暂时豁免的应付海关关税和税金及其他税费。条件如下: 1、除用现金***金支付外,应付关税及税金,并需加上中央银行付款之日公布的***利息。 2、立即收取销售税,加上放行之日至付款日期每个星期销售税的0.5%或部分。 八、封存3个法定样品、具体样本或同意的规格,以在检查和复出口时鉴定其项目和数量。海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 九、提交***提供工业监督当局出据的产品是否适用暂时进口规定的批准。 十、提交按照海关监管(文件6563)之规定分别记录登记的***。 十一、货物的情况应通知暂时放行管理总局,便于跟踪管理。 十二、也应通知豁免中心,便于跟踪管理。 十三、货物的情况应通知销售税务总局,便于跟踪管理。 (未完待续)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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