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其出口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0%。同时它又是一个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较浓厚的***。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加拿大越来越多地诉诸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加拿大的这一举措导致其对中国输加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件有上升的趋势。 一、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法律及调查程序 加拿大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源自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以下简称《特法》)。《特法》是加拿大根据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有关承诺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加贸易保护机制的有效、公平和透明,同时保护加拿大生产商和制造商免受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和获补贴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的威胁。 加拿大***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海关和税务总署(以下简称“加总署”),其下属的反倾销、反补贴局负责受理有关倾销、补贴的投诉,并组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案件调查中,该署主要负责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另一个是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该法庭是准司法机构,通过财政部长向国会负责。它的主要职能为:就加总署判定的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进口产品对加同行业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调查。 加拿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程序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投诉。投诉通常由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出面,但必须获得占加拿大同类产品整个生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的支持,且该投诉在全加所有生产商中的支持率须大于反对率。 2、加总署的21天审查。收到书面投诉后,加总署将在21天内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投诉方索要补充材料,以确保投诉有足够的证据。 3、投诉材料齐备后,加总署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通常,整个调查,即自加总署决定发起调查至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后损害裁决的时间为210天。调查伊始,加总署署长将向涉案各方发布调查通知和说明发起调查依据的“理由声明”。调查分为三个阶段: 1)初步损害调查及初步倾销、补贴调查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到加总署发起调查的通知后,即开始进行初步损害调查以确定该进口产品是否对加相关行业已构成或可能构成损害,并自收到加总署通知之日起6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如果初步裁决存在损害,则加总署将继续进行调查并作出该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初步决定;如果初步裁决不存在损害,或加总署的初步决定认为不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则调查将终止。 加总署将在发起调查后90天内(在某些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35天)就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作出初步决定。如果初步决定认为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加总署将自初步决定发布之日至调查结束之前对该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2)书面承诺和对倾销、补贴行为作出***终决定 在加总署作出初步决定后的60天内,一旦出口商作出提高售价或出口国***作出限制或取消补贴或作出限制补贴产品出口数量的书面承诺被加总署认可,调查将暂停或终止。为了使书面承诺能被认可,该承诺必须表明将不再对加倾销或补贴或不再对加同行业造成损害。在书面承诺被认可之前,加总署将与加生产商磋商该书面承诺是否可被认可,其他与案各方也可提出看法。 如书面承诺已被认可,而且出口商能遵守其承诺,则该产品 将不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书面承诺被接受的情况下,出口商或出口国***仍可要求加总署和加国际贸易法庭将案件审理完毕。 加总署将在作出初步决定后90天内就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作出***终决定,该决定将在综合考虑一切所能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确切阐明倾销的幅度或补贴量。 3)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终裁决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在加总署作出初步倾销或补贴决定后的12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就倾销或补贴行为是否对加行业造成损害作出***终裁决。如裁定造成损害,自加总署作出初步决定裁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如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认为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在过去未对加拿大同行业造成损害,但在以后可能构成损害,自该庭***终裁决造成损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此之前已被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被退回。在书面承诺被接受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即使***终裁决造成了损害,也不予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如裁决未对加行业造成损害,此前所征收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如数退回,即使在书面承诺已被接受的情况下,所有调查也将终止。 国际贸易法庭对其作出的有关进口产品对加拿大国内同类产品造成损害的裁决一般每隔5年复审一次,如在复审时发现损害已不存在,法庭将撤销其原裁决。否则,原裁决将会继续生效。另外,加总署每年将对被裁定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商品进行年审,更新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0年底,加拿大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占当年世界有效反倾销措施的7%,名列世界第六位。加拿大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主要针对的地区为欧洲(35%)、亚洲(35%)、北美(20%)、拉美(9%)、非洲(1%)。在加拿大截止2000年底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中,涉及金属产品(主要是钢材)的***多,占66%,涉及食品和农业产品的占13%,涉及纺织品和鞋类的占5%。以贸易额计算,1998年加拿大的反倾销措施影响了10亿加元的进口产品,占加拿大进口总额的不足1%。截至2000年底,加拿大共有9件反补贴措施仍然有效,主要是针对欧盟的某些农产品和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的某些钢铁产品。占全球的比例为10%,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50%)和欧盟(20%)。 二、加拿大保障措施的立法及实施情况 加拿大于1984年对保障措施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之内。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根据有关规定就加拿大国内厂家提出的申诉实施调查。然后通过加拿大财政部向内阁会议报告调查结果,再由内阁会议***终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和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可以是根据加拿大《海关关税法》征收附加税或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对进口实施数量限制。 在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发生因延迟而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时,可采取临时保护保障措施。但这样的临时保障措施不能超过200天,而且只能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的办法。如***后判明进口未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加拿大产业没有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则应退回。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还规定,如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超过3年,则必须进行中期审核,以便确定是继续执行保障措施,还是中止或需要修改。在实施保障措施到期前,如进口仍对加拿大国内有关厂家构成严重损害或仍存在对其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国内厂家可向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申请要求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 加拿大至今尚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2002年3月25日加拿大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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