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UFO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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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时间 - 2009/3/22 9:43:00 | ***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汇发(1999)78号 ***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下发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分局对深加工结转(转厂)的反馈意见。为此,我们派调查组分别到加工贸易较发达的广东、深圳、上海、江苏等地实地了解情况,调查研究。经调查,我们认为深加工结转(转厂)是加工贸易的一种形式,用外汇结算有其合理性。为***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现将《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印发你们。 由于加工贸易涉及的售付汇、收汇环节较多,各分局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内地区深加工结转(转厂)情况的调查研究。 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银行、相关***部门和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为规范对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管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手续。外汇***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三、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有关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四、外汇***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它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五、外汇***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六、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帐,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七、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操作程序自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并由***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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