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 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尚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质检总局***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的文件进行报关,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 具体信息请见附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咨询热线:4006-721-723 邮箱:test@cirs-group(dot)com 官网:http://www(dot)cirs-ck(d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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