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远期汇票者。进口商申请远期信用证之后,可以接获提示货运单据后的一定时间开始付款,或将提示的汇票加以承兑后,于到期日才付款,因此,远期信用证又称做有限期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 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条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 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给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的银行)***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ASSIGNABL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而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 依是否替换商业***,可分为不替换***与替换***转让 ①不替换***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受益人或以***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受益人提供的商业***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受益人所提示的***金额要大,两张***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受益人所提示的***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 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 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 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 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 ***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 ***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 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 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 经协商***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不可转让信用证-UNASSIGNABLE LETTER OF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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