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的***和代码:105 文莱 Brunei、107 柬埔寨 Cambodia、112 印尼 Indonesia、119 老挝 Laos,PDR、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106 缅甸 Myanmar、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132 新加坡 Singapore、136 泰国 Thailand、141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4.1 ***号:***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号。 ***号编定规则 ZC314*E/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 07-2007年 0001-企业流水号 4.2 ***的第1、2、3、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本节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4.3 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4.4 第7栏: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4位数HS品目号。 4.5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4.6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机构的***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4.7 ***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 交给进口商; ***副本——浅绿色 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第二副本——浅绿色 交给进口商,货物在进口国通关后交还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副本——浅绿色 出口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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