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trade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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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时间 - 2007/6/5 12:04:10 | 4、除非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否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必须到期付款,***的买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认为为维护***的无因性及可流通性特点,即使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理项下,由于保理商受让的债权应是无瑕疵的,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诈,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业务中存在纠纷,进口商提出索赔或其它异议,则保理业务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债权的反转让。 5、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单纯在福费廷项下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与银行间,***业务关系较为明确;保理项下则较复杂,常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佳而出现纠纷,进出口双方可以自行谈判、仲裁或诉讼,新在基础上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确认过错方,保理商再根据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保理。 由于保理项下在出现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时,常要依赖于进口保理商的催讨及交涉,其业务能力及投入程度有时并不理想,个人觉得福费廷更安全些,但遗憾的是很多情况下贸易是以非证形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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