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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guhedia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8
回帖数:14
发帖时间 - 2005/5/30 12:33:18  
前言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也将进一步开放,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经济组织将越来越多,也可以说,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进一步融合,国际贸易活动将日益活跃,跟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为广泛的工具之一,研究与之相关的法律也显得日益重要,《UCP500》作为约束跟单信用证的***主要惯例是我们研究的***所在。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由于当时美国法律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的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战后开始广泛使用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的凭单付款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只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时至今日,虽然美国的限制政策早已经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有***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所以备用信用证比较容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得到广泛使用。
摘要:由于我国与世界大市场的接轨,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应用的日益广泛,通过系统比较,约束两个结算工具的主要惯例:《UCP500》与《ISP98》得出两种结算工具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及其使用的不同领域,明确两个惯例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ISP98   UCP500   单据交付
正文
《ISP98》反映了以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惯例、习惯和用法,如同《UCP500》与《URDG》对于商业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所起的作用一样,他为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单独的规则。制订关于备用信用证的单独规则,证明了这一金融产品的重要性和成熟。备用信用证的未用金额远远超过跟单信用证的金额。据统计,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业务量之比为7:1,到2001年全世界每年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圆。其中1/2是在美国境内签发的,美国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因此对于与备用证有关的法律、惯例进行研究,就成为一个当务之急。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到2001年仅我国工商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业务量就上升了10倍以上。因此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ISP98》与《UCP500》的产生及应用
离开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来谈《ISP98》和《UCP500》等于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首先要从两个载体说起。
(一)、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在《ISP98〉〉***之前,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对备用信用证作了如下定义: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者是类似的安排,无论如何命名或描述:(1)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先替开证申请人或为开证申请人支付的款项;(2)对开证申请人承诺的债务进行支付;(3)或对开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进行支付。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此定义将备用信用证的实质定为了银行保函。
《ISP98》对备用信用证作了如下定义
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既是一项不可撤消的***的单据性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且无须如此写明。此定义扩展了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它不再是只局限于515号出版物中所定义的备用信用证,它有了更为广阔的内涵和外延。
《UCP500》对跟单信用证如是定义:银行的客户作为信用证的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对国外的受益人授信,证上言明:在受益人提供了信用证上规定的货运单据,货款将由银行支付不误。
(二)、《ISP98〉〉和《UCP500》的产生及应用
《UCP500》的产生是源于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范围的扩大和规模的扩大。所以这里首先要阐述一下跟单信用证的产生。在它产生之前国际贸易结算主要是托收和汇款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缺点,从出口方来讲:(1).出口方将货物出运后,进口方能否按时付款?(2)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出口商经手的往往是转手买卖,他所供应的货物也是自己从第三方即真正的供货方那里买来的。正因为如此,他并不希望买主找到真正的供货人并与其发生直接联系。(3)出口方一般说来弄不清进口国***的外贸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
从进口方来讲,也有两大顾虑:(1).出口方能否按时交货(2).进口方在付款前怎样才能核实即将运来的货物确定他们所订的货物呢?这批货物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等各项特殊要求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呢?这些顾虑要求双方都需要有一个彼此都信得过的第二方作中间人和担保人,为他顺利的转手货款和货运单据,于是就产生了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决。由于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所以与之相对应的对它进行约束的规定,《UCP500》就这样产生了。
为规范国际备用信用证业务,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Association),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Practice),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等三个机构共同支持下,历经五年时间并由数百位银行及相关机构人员进行了十五稿的讨论后,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6日以该会第590号出版物公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98)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实施以来,我国的国内银行和一些在华的跨国公司均陆续接到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客户根据它开立的备用信用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按照《UCP500》的规定开立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确,《UCP500》不仅对开立备用信用证起到了一定的依据作用,而且使备用信用证***性和单据性得到了增强。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也为抵制在市场压力下容易采取导致纠纷的做法提供了基础。尽管如此,随着备用信用证的大量应用,人们愈来愈明显的感到了《UCP500》对备用信用证不能完全适用,也不适合。据统计,《UCP500》中有33%不适用备用信用证,15%在适用备用信用证时不准确,15%对备用信用证不合适,可见如果继续备用信用证适用《UCP500》这种状况,将会给银行界和企业界带来许多不便。即使***不复杂的备用信用证,都有《UCP500》中未涉及的问题,所以《ISP98》应运而生。
二、SP98与UCP500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比较分析
UCP500是一种集理论和实务于一体的规定,而ISP98则只是介绍了备用证相关的理论而不涉及业务操作过程。所以这里以ISP98的框架为出发点,提出比较点与UCP500进行比较。
(一) 总则部分
1、《ISP98》的使用范围
《ISP98》生效后,实际上有两个惯例进行规范,尽管根据《UCP500》***条的规定将备用信用证包括在使用范围之内,但《ISP98》与《UCP500》在适用范围上的仍有下列两个方面不同。
(1) 适用的备用信用证种类不同
正如前述,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保函,因此《ISP98》适用的主要对象是担保函或担保文件,它也不排除适用于作为付款担保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据《ISP98》1.01款规定:“本规则旨在适用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金融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无论如何描述和命名, 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的约束。《UCP500》虽然可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但对适用备用信用证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UCP500》***条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规则办理的不、跟单信用证(包括本规则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因此,《UCP500》适用对象是跟单信用证对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要受上述***条的限制。即不能适用不跟单的备用信用证。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ISP98》对备用信用证的形式上的约束更加放松了,只要通过明确的援引就可以受它的约束。这使国际贸易活动更加活跃,省去了一些不必要的手续麻烦。可以不必言明所开立的文件就是备用信用证,通过明确援引就可以适用它,可见其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字面意义的备用信用证。
(2)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同
《UCP500》中第二条“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的词语,是***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人)依照其客户申请的要求或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向第三者受益开出……”显而易见,《UCP500》适用的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必须是银行。而《ISP98》对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等8种备用信用证的定义中并没有一种明确限定开证人应为银行。在其1.05款中还规定:“对于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权利或授权不予界定或规定。”在1.09款中对“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自然人、合伙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银行、受托人,以及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的组合或实体。”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ISP98》在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上***超过了《UCP500》。如果在实际业务中发生一份备用信用证表明依据《UCP500》和《ISP98》开立,我认为应以《ISP98》的规定为准,并优先适用它,只有当《ISP98》未涉及某一具体问题时,才可依据《UCP500》解释处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A独资公司欲从国外进口一批原材料,由于该企业是新成立的企业,银行对其信用水平不了解,故不敢贸然开立跟单信用证。而由于该公司在注册之际足额交纳注册资本金没有任何延误,并且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而该笔业务为20万元,所以其注册的工商管理机关认定其有能力完成此笔业务,根据《ISP98》的规定其也有资格开立备用信用证,所以工商管理机关为该独资企业开立了备用信用证,顺利完成了这次交易。
2、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ISP98》1.06款明确规定:“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为一个***的、不可撤销的、跟单的即有约束力的承诺没,但无需如此声明。”而《UCP500》则规定跟单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两种,依跟单信用证表面的文字而定,这与《ISP98》的规定不同,备用信用证一旦开立就不可撤销,这对维护受益人的权利是十分有利的。
3、关于开证人的责任限制
《ISP98》1.08款明确规定对下列事项,开证人可以免责:“(1) 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2)备用信用证下提示的人和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3)其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人选择的;(4)对备用信用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之外的其他法律或惯例的遵守。”此项规定与《UCP500》一致。
4、术语的定义
《ISP98》规则在总则部分的1.09款中大量的集中地对备用信用证业务中经常使用的术语下了定义,这是《ISP98》的一大特色,比《UCP500》前进了一大步,从而***提高了《ISP98》的可操作性。
例如电子记录有三层含义:(1)一条记录,即记录于有形媒介上的信息及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介上面在需要时可以恢复成可感知方式读取信息。(2)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到为了接受储存,再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信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的系统中。(3)能够被证实,进而被审检是否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相符,三者缺一不能够构成电子记录。
(二)、单据操作下的规则进行比较
1、在《ISP98》和《UCP500》下,备用信用证单据操作的相同之处
《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方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或其他行为。”《ISP98》虽然没有如此明确的条款, 但我们可以推断出, 它同意《UCP500》的说法,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信用证,而且在《ISP98》的全文89款规定中,仅交单、审单两个环节就占据了35 款,占了全文1/3强。可见其***也是在单据的操作。我们可以从提示、审单及拒付后单据的处理几个环节依次分析两个惯例对备用信用证单据操作的相同做法。
(1) 提示
 《ISP98》第3.02款规定:“收单人收到所提交的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即构成提示。应审核它是否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相符,即使并非所有要求的单据都已被提示。” 《UCP500》并未明确指出何谓提示,但是,在第13条(审核单据)第14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 中,有“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和“当收到单据时”的语句,我们可以理解为“收到单据构成提示”。关于何时为准时提示,《ISP98》第3.05款规定:“如果提示是在开立备用信用证之后、到期日之前作出,该提示即为及时的。”《UCP500》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其第42条中有:“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和“除第44条a款规定外, 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之类的语句。可见两者的意思是一致的。
(2) 审核
《ISP98》与《UCP500》所体现的审核原则是一致的,即:银行要以合理的谨慎审核所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谓“表面相符”既意味着开证人或其***人对单据的有效性不负责任,也意味着单据之间表面记载必须一致,必须明显地反映同一笔业务。
对于备用信用证没有要求的单据,《ISP98》第4.02款规定:“对于所提交的备用信用证没有要求的单据无须审核。”《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可见,《ISP98》和《UCP500》的做法是一致的。
关于“非单据化条款”,《ISP98》第4.11款这样定义:“如果备用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单据以证明条款内容,或者开证人无法通过自身记录或正常的业务操作判断信用证条款是否得到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化条款。”《ISP98》与《UCP500》对于非单据化条款的态度是一致的。《ISP98》认为:“备用信用证非单据化条款不管其是否影响到开证人对于所提交单 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或是影响到开证人对于备用信用证是否已开立、修改或终止的义务,均须不予理会。”类似地,《UCP500》第13条c款规定:“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二者只是语气上、措辞上不同,《ISP98》认为“必须”不予理会,而《UCP500》并非如此***,只是“将不予理会”。
(3) 拒付后单据的处理
拒付后,在单据的处理上,《ISP98》与《UCP500》的做法基本一致,一旦提出拒付,开证人都无权自行处理单据。《ISP98》在第5.07款规定的做法是: 被拒付单据必须退回、保留或按照交单人合理指示进行处理。可见银行可以有选择地处理被拒付单据, 并且“未在拒付通知上通知单据的处理并不使开证人丧失因其它而拒付的抗辩权。”而《UCP500》的做法略有不同。根据其第14条d款,如果银行决定拒付单据,他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此事,且在通知中必须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
2、在《ISP98》和《UCP500》下,备用信用证单据操作的不同之处
《ISP98》是结合了备用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而制定的,所以它的一些规定会比《UCP500》更明确,更有针对性。我们分为提示和审核两个环节依次分析。
    (1) 提示
《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至于提交的单据不齐全时,银行是否仍必须审核单据,《UCP500》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如果所交单据不全,很明显地就表现为单证不符,银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应该就没有再审单的必要了。但是《ISP98》却明确规定:“即使所提交的单据不齐全,开证人或其***人均须审核其是否与备用信用证条款相符。”即银行仍有义务对所提交单据进行审核。
备用信用证项下提示通常不需要全套的单据,一般只要求拒付通知单、索偿文件、付款凭证等文件。可以说备用信用证用更加简单的手续达到了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的目的。在提示时备用信用证加大了开证人的责任,规定无论单据是否齐全都要进行审核。当发现不符点时开证人有权利决定拒付或者接受不符点,而不必挣得申请人的同意,所以这点规定也增强了开证人的权利。
关于交单地点,《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证在开立时必须规定一个交单地点,以***其有效性,只有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因为在此情况下,可到任何议付行去提示议付。但是《ISP98》却允许备用信用证中不规定交单地点,此时,“单据须在备用信用证开出的营业地向开证人提交。”或者备用信用证经过保兑,“单据须在保兑人进行保兑的营业地提交或向开证人提交。”对交单地点不做严格的限定也有助于业务的更加顺利。只规定营业地交单,如果是银行开证则在其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都可以提示,***减轻了交单的难度。比如中国银行在国内外有几千家营业网点,提示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可以在任何一家营业网点,极大地方便了受益人。
另外,关于每次交单的***性,《UCP500》不认为同一笔信用证项下的不同交单之间是完全独的,当某次交单未按信用证规定的发货时间表进行时,此后的所交任何对交单地点不做严格的限定也有助于业务的更加顺利。只规定营业地交单,如果是银行开证则在其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都可以提示,***减轻了交单的难度。比如中国银行在国内外有几千家营业网点,提示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可以在任何一家营业网点,极大地方便了受益人。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国外机械制造公司在我国进口大量铝锭,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交易期为一年,分四批交货。在第3次交货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连降大雨交通不通)致使延误了交货期,***终导致了单证不符。买方不仅拒绝接受这批货物而且***后一批货物也被拒收,造成了很大损失***终以低价转让了该批货物。其实真正的原因是国外机械制造企业的市场销路不好,此次事故只是一个借口。但是如果用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外国企业就没有理由拒收***后一批货物。
单据都视为与信用证不符。而《ISP98》却规定:同一笔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各次交单之间完全***,即每次交单均依照备用信用证当期规定则有效,并不受以往交单情况的影响。
《ISP98》与《UCP500》相比,一大进步就是:明确承认电子媒体传递单据的效力,认为其效力等同于纸张单据。这就极大地方便了国际结算,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点规定可以说是对将来国际贸易方式的预测,在现今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利用电子媒介进行国际贸易不仅快捷而且方便。同时这是世界发展的一个大方向。目前国内大部分贸易公司都是从网络上寻找资源的,无论是货源还是销路都有大批的资源在网络上,只要有标准的交易平台,网络贸易将成为一个亮点。
(2) 审单
对于单据签字的要求,《UCP500》对于核心单据——运输单据都明确规定了有资格签字的人,不但要签字,而且还须注明签字人的身份。而《ISP98》的要求却相对宽松许多。除非备用信用证有规定,单据可以不加签,可以任何方式加签,且不必注明签字人的身份。在审单的标准上,《UCP500》要求单证、单单“严格相符”,而《ISP98》却规定了三种情况,即:何时单据必须严格相符或完全相同;何时单据必须表达相同含义内容;何时单据只需与备用信用证条款不矛盾即可。这样可使有关人员在业务中较为准确地把握单据相符的尺度。另外,与跟单信用证不同的是,备用信用证的核心单据是违约声明书或其他支款事项的声明书和索偿书,所以它对声明书和索偿书加以详细规定,这是《UCP500》中所没有的。
(三)关于转让和款项让渡的比较
《ISP98》6.02款规定:“除非明确注明,否则备用信用证不可转让。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注明为可转让备用信用证,但未作进一步规定:(1)则提款权利可以不止一次整体转让;(2)不可以部分转让;(3)及不可以转让,除非开证人(包括保兑人)或在备用信用证中具体***的人。同意并办理受益人所要求的转让。”可见《ISP98》对备用信用证下提款权利的转让限制较多,并且赋予开证人较大的决定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开证人和申请人的利益,因为开证人开立备用信用证给受益人基于对其的信赖,若允许任意转让就会削弱备用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增加开证人的风险。
与《UCP500》相比,《ISP98》不仅增加了法定转让条款,以完善备用信用证的转让制度。所谓因法规定受让是指依法继受受益人利益的继承人、清算人、受托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继承的公司或类似的法人,他以自己的名义提示单据,视为受益人授权的受让人,当然他们应额外提交由公共机构签署的法律文件。
相较《UCP500》,《ISP98》对款项的让渡的规定更加详细,强调其必须得到开证人的确认,即开证人无办理款项让渡的义务。同时,还指出即使让渡得到确认,受让渡人也并未被赋予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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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sanweichanga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0
回帖数:1
发帖时间 - 2005/5/30 16:44:10  
你的论文有属于自己的语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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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guhedia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8
回帖数:14
发帖时间 - 2005/5/31 10:34:32  
大哥你什么意思?  现在写作都讲借鉴  我当然也借鉴了 但是当然有我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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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peternic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
回帖数:65
发帖时间 - 2005/6/1 9:12:42  
我也是"借鉴"别人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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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peternic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
回帖数:65
发帖时间 - 2005/6/1 9:12:44  
我也是"借鉴"别人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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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onlybob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7
发帖时间 - 2005/6/1 9:43:45  
集百家之长为我所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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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偷渡的蚊子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38
发帖时间 - 2005/6/1 9:49:28  
借鉴是为了节省出更多的时间来干其他的事,我也是今年毕业,论文只是写了1个小时,这要多感谢网络啊,这摸说是不是很有罪恶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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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Shirley2005



等级:大专生
发帖数:31
回帖数:385
发帖时间 - 2005/6/1 10:13:39  
一楼的,摘要要译为英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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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violayun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6
回帖数:140
发帖时间 - 2005/6/1 10:27:19  
这简直就是我们公司食堂的一个保留菜目:东北乱顿!
难道我当初也事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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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hfalan



等级:中专生
发帖数:24
回帖数:335
发帖时间 - 2005/6/3 8:47:43  
太多了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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