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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UFO_123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692 回帖数:2877
| 发帖时间 - 2009/3/10 20:56:00 | 我公司于2004年11月申报出口一批货物。于2004年12月做了退货处理(离职人员办理原因不明)。且在2004年12月再次对此货物做了申报。 由于第二笔申报的原币金额与***笔申报原币金额出现了-42.1HKD的差额。即***44。76。导致征退税差额也出现负数,即为-1.79元。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产生的金额必须是13栏(上期结转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14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大于12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额之差)才会产生,但当时的第十二栏为-1.79,13栏及14栏为零,因此第15栏也为0,也因此就导致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1.79元的差额。。 以上是半年前交接给的的同事打的说明。他说只要每月申报出口放一张这样的说明就OK了。但09年01月的申报。出口申报汇总表15栏的那-1.79忽然不见了。我以为税局那边帮调整了,也就没交说明表了。前几天国税打电话来,说这个问题要处理。有差额,还问我怎么04年的差额。5年了还没处理。晕,好像以为都是这么申报的。请高手帮忙解决一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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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UFO_123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692 回帖数:2877
| 发帖时间 - 2009/3/27 17:21:16 | 该怎么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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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UFO_321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11 回帖数:169
| 发帖时间 - 2009/3/27 18:37:26 | 该怎么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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