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厂小知识 转厂,系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转厂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在办理货物的转厂手续时,需要同时向两个主管海关提出申报手续,其中转入方申报和办理进口手续,转出方申报和办理出口手续,而货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国内的一个厂商发送到另一个厂商的货物转移方式。 -本关区转厂:系指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监管企业中监管货物的转移,是所有转厂手续中***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跨关区转厂:系指在同一海关管辖区内的不同主管或监管海关之间进行货物监管的转移,由於海关较容易取得资料,或从电脑数据库中查索到,故此,办理货物转厂时,也可以较为简化。 -跨省区转厂:系指涉及不同管辖的海关区域之间,进行货物监管的转移。由于不同的海关管辖区域,而有关资料存档和电脑联系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在办理海关手续的程序上也有所不同。跨省区转厂,需要办理如下的海关程序: 1、由转出方企业,持凭转入地海关开出的《申请表》和其他转厂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手续。 2、采用公路运输的,将《申请表》及经电脑确认的《申报单》,由转出方企业带交***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3、采用海运、铁路、航空运输的,将《申请表》及《申报单》由转出方企业交相关海运、铁路、航空主管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转入方企业,凭转厂单证到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由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开具《申请表》做关封后,由转入方企业带交***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5、办理转厂手续时,转厂货物需一次申请分批运输的,转入方企业在办理结转申请时应申明并经转入地海关同意,予以批注和累积。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为规范对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管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三、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有关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四、外汇***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五、外汇***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六、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帐,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七、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操作程序自1999年3月15日起施行并由***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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