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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qdhttp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4
| 发帖时间 - 2006/11/21 10:46:34 | 1、成都A公司按照fob从深圳出口一批货物,收货人是B公司。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投保。保单被保险人是B公司。保单上载明起运地成都,一切险条款(仓至仓)结果在货物成都运往深圳的途中发生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请问,这批货物受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回赔偿给A公司吗?请说明原因。 2、某轮于2005年1月8日从约旦装14000吨散装化肥至印度马德拉斯港卸货。2005年1月25日遭到海盗攻击,造成主机停车、船体被击穿,为了解除危险,全体船员采取灭火、堵漏、排水等应急措施。经过抢救,大火被扑灭、漏水被堵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该轮在斯里兰卡海军的护航下,到达亭可马里进行临时性修理。船舶地亭可马里后,船长递交海事声明,并要求收货人签订共同海损理算协议和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请1、列举一下上述案例中单独损失和共同海损2、请问共同海损担保一般表现为哪几种形式?3、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4、如果此时收货人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出口方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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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2 10:12:59 | 在楼主这样的保险专业人士面前谈保险业务,有点关公面前耍大刀的嫌疑-----本人谈谈个人观点,算是抛砖引玉吧! 1)案例一: 由于FOB成交,且保单被保险人为收货人B公司,上述货物受损后,保险公司如严格按照规定,不会赔偿给A公司!-----因为A公司没有为该批货物投保;而由于FOB成交装船前风险没有转移给B公司,B公司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也不应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保险单上被保险人是A公司的话,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赔偿给A公司! -----以上仅限于理论分析,实际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如考虑长期合作因素给予赔付,不再讨论之列! 2)案例二 1、列举一下上述案例中单独损失和共同海损: 单独损失:由于海盗攻击造成的造成主机停车、船体被击穿等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 共同海损:全体船员采取灭火、堵漏、排水等应急措施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海军护航费用(如果有的话);以及相关的绕航费用等 2.请问共同海损担保一般表现为哪几种形式? 本人接触和了解的有: 共损保险金( *域名隐藏* T); 共损担保函( *域名隐藏* TEE); 共损分摊保***(G.A. UNDERTAKING); 共损协议书(G.A. BOND) 船货不分离协议(NON-SEPERATION AGREEMENT) ------其***损担保函\共损协议书\船货不分离协议根据宣布共同海损的船公司要求签署过! 3、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本人仅知道:收到共损通知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具共损担保函----至于具体的共损确定\清算\理赔等事宜,有保险公司负责与船方***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4、如果此时收货人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出口方应该怎么处理? 正常情况下,由于装船后风险已经转移给收货人,收货人无权拒付货款!----作为出口方具体如何处理,要根据合同以及付款条件具体确定!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和遗漏,欢迎补充和指正! 以下是引用qdhttp在2006-11-21 10:46:34的发言: 1、成都A公司按照fob从深圳出口一批货物,收货人是B公司。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投保。保单被保险人是B公司。保单上载明起运地成都,一切险条款(仓至仓)结果在货物成都运往深圳的途中发生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请问,这批货物受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回赔偿给A公司吗?请说明原因。 2、某轮于2005年1月8日从约旦装14000吨散装化肥至印度马德拉斯港卸货。2005年1月25日遭到海盗攻击,造成主机停车、船体被击穿,为了解除危险,全体船员采取灭火、堵漏、排水等应急措施。经过抢救,大火被扑灭、漏水被堵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该轮在斯里兰卡海军的护航下,到达亭可马里进行临时性修理。船舶地亭可马里后,船长递交海事声明,并要求收货人签订共同海损理算协议和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请1、列举一下上述案例中单独损失和共同海损2、请问共同海损担保一般表现为哪几种形式?3、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4、如果此时收货人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出口方应该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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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qdhttp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4
| 发帖时间 - 2006/11/22 12:15:57 | 老油条确实值得尊敬,知识全面,这一点***不是某些人可以比拟的,虽然某些人嗓门大,号称专业出身,上边的问题第二道是我根据一个案例,自己修改的,网络上应该没有,所以拉,某些号称专业出身的人,就不会拉,呵呵(其实我更相信,他所谓的专业知识70%是现搜索现卖弄)。 关于***道题,完全是自己编的,老油条回答的很正确。这里就不说了。 第二道题,问题也是自己编的,1、列举一下上述案例中单独损失和共同海损: 海盗攻击造成的造成主机停车;船舶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货舱被击穿的损失;货舱进水造成的损失;等 2.请问共同海损担保一般表现为哪几种形式? 由货方提供共同海损***金;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共同海损担保函;留置货物;由船货双方签署共同海损协议书;由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 3、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1、对于事故的责任,货方有权进行了解和查验。 2、货方即使提供了担保,在具体操作中,将来承担分摊的责任也不是***的,比如说,担保的文字中包含“在经过适当的理算后承担分摊责任”这样的字眼。 3、要求船主提供承担货物损失赔偿的担保。 4、检验受损货物,并对受损货物及时处理。如受损货物还存有价值,应抓紧时间对受损货物进行加工处理或者作价出卖,以避免损失扩大。之后,根据损失的性质,列出损失清单,连同相关单证报送理算师,请求纳入共同海损理算范围。 5、货主为处理共同海损案件而垫付的各项费用,施救、检验、加工、整理等费用,将相关费用证明及时报送理算师,要求列入共同海损并偿还 6、认真审查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判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作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在实务中,对共同海损的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在分摊的责任上,这是法律的问题。根据理算规则所确定的分摊多少是对理算规则的解释和习惯做法上的问题。因此,货方在审查海损理算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属于船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损失,与船主进行交涉,不予分摊责任。 7、货主对船东的抗辩。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是负不完全过失责任的,这样,他们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可分为: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但除船方负不完全过失责任外,航程中的其他方则要依法负完全过失责任。所以,货方犯有的过失属于不可免责的过失。在处于相对劣势的情况下,货方更应查明共同海损中的权责是非,以及时向船方提出抗辩。 4、如果此时收货人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出口方应该怎么处理? 这个市根据“福步”网上的一个朋友的求助贴,发生的事情,他的货就是被收货方拒收。 因为从保险上来说,货物被买方拒收之后,“保险利益回转”(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导致所有权和风险责任分开,保险利益这个时候属于风险责任一方,即使所有权暂时仍然属于出口方,保险利益是***的,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当买方拒收货物,会导致保险利益回转),这样,出口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可是一般情况下,船方只接受标准普尔评级为AAA、AA、A和-A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可能要求货方现金担保)。以下,按照3题中货方应该做的来处理。至于商业上的违约责任,不在此范围内。 本帖子2006-11-22 12:29:20由qdhttp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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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2 14:40:22 | 2.留置货物也算共损担保的一种形式?!----我认为是货主未能提供担保船方采取的保全措施! 3.案例二中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果然不错!尤其是第5条,确实是本人所没有想到的! 不过对于第6条第7条,本人有点疑问:审查海损理算书,对船东提出抗辩,应该属于货主的保险公司与船东***的理算师之间协商的事情吧?货主有必要直接跟理算师交涉吗?尤其国际贸易中,船东***的理算师往往是国外机构! 以下是引用qdhttp在2006-11-22 12:15:57的发言: 2.请问共同海损担保一般表现为哪几种形式? 由货方提供共同海损***金;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共同海损担保函;留置货物;由船货双方签署共同海损协议书;由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 3、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1、对于事故的责任,货方有权进行了解和查验。 2、货方即使提供了担保,在具体操作中,将来承担分摊的责任也不是***的,比如说,担保的文字中包含“在经过适当的理算后承担分摊责任”这样的字眼。 3、要求船主提供承担货物损失赔偿的担保。 4、检验受损货物,并对受损货物及时处理。如受损货物还存有价值,应抓紧时间对受损货物进行加工处理或者作价出卖,以避免损失扩大。之后,根据损失的性质,列出损失清单,连同相关单证报送理算师,请求纳入共同海损理算范围。 5、货主为处理共同海损案件而垫付的各项费用,施救、检验、加工、整理等费用,将相关费用证明及时报送理算师,要求列入共同海损并偿还 6、认真审查海损理算书,海损理算书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判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作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在实务中,对共同海损的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在分摊的责任上,这是法律的问题。根据理算规则所确定的分摊多少是对理算规则的解释和习惯做法上的问题。因此,货方在审查海损理算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属于船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损失,与船主进行交涉,不予分摊责任。 7、货主对船东的抗辩。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是负不完全过失责任的,这样,他们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可分为: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但除船方负不完全过失责任外,航程中的其他方则要依法负完全过失责任。所以,货方犯有的过失属于不可免责的过失。在处于相对劣势的情况下,货方更应查明共同海损中的权责是非,以及时向船方提出抗辩。 |
本帖子2006-11-22 14:41:58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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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2 15:06:09 | 本人作为货主处理的共损案件,只负责到货物损失这一部分,其余一概保险公司处理!----所以随后的清算\确定责任等就没有概念啦! 以下是引用qdhttp在2006-11-22 12:15:57的发言: 4、检验受损货物,并对受损货物及时处理。如受损货物还存有价值,应抓紧时间对受损货物进行加工处理或者作价出卖,以避免损失扩大。之后,根据损失的性质,列出损失清单,连同相关单证报送理算师,请求纳入共同海损理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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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qdhttp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4
| 发帖时间 - 2006/11/23 8:57:37 |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22 14:40:22的发言: 2.留置货物也算共损担保的一种形式?!----我认为是货主未能提供担保船方采取的保全措施! 我觉得当货主不急于提货(也许节省仓储费用)、现金紧张等情况下会出现的。特别是在私人财产物品运输的时候(有时候可能共同海损分摊会高于货物价值),这个时候,货主可能会采用留置货物以提供担保,当然这也是船方的保全措施。 3.案例二中货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果然不错!尤其是第5条,确实是本人所没有想到的! 不过对于第6条第7条,本人有点疑问:审查海损理算书,对船东提出抗辩,应该属于货主的保险公司与船东***的理算师之间协商的事情吧?货主有必要直接跟理算师交涉吗?尤其国际贸易中,船东***的理算师往往是国外机构! 你说的对,绝大多数的共同海损案件都是保险公司出面,不过有三点:***,货物如果没有保险的时候。第二、即使投保了,保险公司有特殊问题,拒绝出担保。第三、收货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是否是一种保险公司直接将自己作为义务主体的特殊***(这个和一般担保法中的担保***是不一样的,当被***人不付款的时候,担保人才承担责任)的认定。我国和英国等大多数***都认为保险公司的担保是***的义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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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qdhttp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4
| 发帖时间 - 2006/11/23 9:05:05 | 我表述的不是很严密。这里边的大部分工作可以交给保险公司处理。呵呵,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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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3 9:40:49 | 不错,学习啦! 本人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个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案例,想请教一下: 去年4月份左右,从香港--青岛的集装箱船舶在中国南方海域与一内海散货船发生碰撞,并导致散货船沉没(青岛很多收货人都应该遇到过!),货物全部卸宁波港后转船运输到青岛.船公司据此宣布共同海损要求货方提供共损担保.由于没有货物方面的直接损失,我们提货后没有特别关注后续的清算处理情况,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认可船公司宣布的共同海损? 本人对于船公司此次宣布共同海损,腹诽很多----但既然船东宣布共损,只能按照程序办理提货手续.不知道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应该如何应付这样的所谓的共同海损?! 以下是引用qdhttp在2006-11-23 8:57:37的发言: 你说的对,绝大多数的共同海损案件都是保险公司出面,不过有三点:***,货物如果没有保险的时候。第二、即使投保了,保险公司有特殊问题,拒绝出担保。第三、收货人和保险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是否是一种保险公司直接将自己作为义务主体的特殊***(这个和一般担保法中的担保***是不一样的,当被***人不付款的时候,担保人才承担责任)的认定。我国和英国等大多数***都认为保险公司的担保是***的义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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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qdhttp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4
| 发帖时间 - 2006/11/23 9:58:05 |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23 9:40:49的发言: 本人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个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案例,想请教一下: 去年4月份左右,从香港--青岛的集装箱船舶在中国南方海域与一内海散货船发生碰撞,并导致散货船沉没(青岛很多收货人都应该遇到过!),货物全部卸宁波港后转船运输到青岛.船公司据此宣布共同海损要求货方提供共损担保.由于没有货物方面的直接损失,我们提货后没有特别关注后续的清算处理情况,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认可船公司宣布的共同海损? 本人对于船公司此次宣布共同海损,腹诽很多----但既然船东宣布共损,只能按照程序办理提货手续.不知道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应该如何应付这样的所谓的共同海损?! |
在我国《北京理算规则》是“先追偿后分摊”,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先分摊、后追偿”。如果适用我国理算规则,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提出对船舶相撞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不适用我国,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在分摊共损的情况下,(如果船方又不可免责的责任)提出对船方的追偿。 例如:共损分摊为100000美元,认定集装箱船舶付40%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要向船方追偿4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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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qdhttp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7 回帖数:74
| 发帖时间 - 2006/11/23 10:23:43 | 当共同海损系由他人不可免责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所引起时,权利人有权在分摊共同海损费用之后进行追偿,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主要是:共同海损构成且已分摊;追偿权利人已经支付分摊费用;行为人对海损的发生负有不可免责的责任;行为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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