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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老卡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 回帖数:3
| 发帖时间 - 2006/11/10 21:55:01 | 小弟是新人,***近碰到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前辈 我司为外贸公司,代理国内工厂开信用证,外商受益人为日本大公司 该受益人开证要求如下: ***受益人出具 箱单受益人出具 原产地证明受益人出具 提单背书make out to order of 受益人公司 第三方单据接受 租船提单接受 已经在不同银行开了好几个证,有的银行开了,有的银行不愿意开,认为第三方单据接受和上面的单据要求矛盾。 国内工厂的解释是,日方受益人认为这样的提单是第三方单据,所以要接受第三方单据,国内工厂也坚持第三方单据接受。 银行的解释是,UCP500不认为提单是第三方单据,全世界银行都一样,加上第三方单据接受风险很大。 我被夹中间没办法,***后想了个办法,加了一条数量证明的条款,不明确由谁出具,这样银行愿意加上第三方单据接受,就这样开了。 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受益人这样的开证要求,对我司和国内工厂是否有风险。 2。我加上数量证明条款,不明确谁出具,是否能化解这样的风险。 3。有什么更好地解决方式? 非常感谢!
相关帖子:挂靠在外贸公司存在的风险 (2013-03-27)现货已到客户港口,提单还没有寄到,怎么做电放啊? (2013-04-09)阿曼的信用证要这样开吗? (2013-04-09)L/C 与 D/P 的区别? (2013-04-09)信用证中的欺骗 (2013-04-09)
信用证 单据 提单 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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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10 22:48:07 | 1)银行的解释是正确的!具体见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http://www(dot)fobtrade(dot)com/article/2005-12-21/ *域名隐藏* UCP未定义的用语 22. 由于UCP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 c)“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一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 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 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500第31条第(iii)款 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2)加入数量证明条款,不明确出具人-----感觉与风险化解没有直接的联系! 以下是引用老卡在2006-11-10 21:55:01的发言: 银行的解释是,UCP500不认为提单是第三方单据,全世界银行都一样,加上第三方单据接受风险很大。 我被夹中间没办法,***后想了个办法,加了一条数量证明的条款,不明确由谁出具,这样银行愿意加上第三方单据接受,就这样开了。 我想请教几个问题 1。受益人这样的开证要求,对我司和国内工厂是否有风险。 2。我加上数量证明条款,不明确谁出具,是否能化解这样的风险。 3。有什么更好地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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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老卡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 回帖数:3
| 发帖时间 - 2006/11/10 23:16:23 | 谢谢genard老师给出依据,我已经明白了一部分。 我想继续请教 1。既然提单是默认的,不需要写第三方单据接受。那加了第三方单据接受,我们的风险主要在哪里?是不是担心第三方出具的提单?第三方提单有什么风险? 2。我加了数量证明条款,不注明出具人。本意是既然提单默认,又要求加第三方接受,那我就“接受数量证明的第三方出具”。这样银行也没问题了,可以开。不过看了genard老师给出依据,我也觉得还是没有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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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10 23:55:46 | 个人理解: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主要的风险来自于第三方欺诈! 第三方单据欺诈,而开证申请人无法援引"欺诈例外"原则对抗与信用证业务没有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从而不能援引"欺诈例外"要求法院强行终止信用证付款! 以下是引用老卡在2006-11-10 23:16:23的发言: 1。既然提单是默认的,不需要写第三方单据接受。那加了第三方单据接受,我们的风险主要在哪里?是不是担心第三方出具的提单?第三方提单有什么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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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老卡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 回帖数:3
| 发帖时间 - 2006/11/11 9:07:21 | 谢谢genard老师这么晚了还热心的回帖指教!我现在明白了! 我自己也搜了一下, http://www(dot)china-customs(dot)com/customs/data/ *域名隐藏* ,对来龙去脉也有了解。 其***后两段: 目前国际商会正在努力规范这种做法,如在***近其向各国国际商会分会征求意见的《单据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中,就此问题明确指出:‘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不应该使用,除非开证行的意图是指包括***的所有单据都可由第三方出具。如果意指运输单据可以表示受益人以外的装运人的话,因这已被UCP500第31条(iii)款允许,所以没必要列入此条款。” <p><p> 也即是说,如果该惯例实施,在信用证中再列入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则可以理解为信用证所有的单据均可由第三方出具,包括汇票和***,这事实上使信用证成为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和信用证申请人将有可能面对自己不熟悉的交易伙伴(第三方),这明显有悖于买卖双方的贸易初衷,同时给防范欺诈风险也带来一定难度。 =========== 照此理解,第三方单据接受这一条款,以后就可以消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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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staremember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78
| 发帖时间 - 2006/11/11 10:36:30 | 果子对论坛的贡献还是蛮大滴...以小弟愚见,论坛就应该是解决真正该解决的问题的地方.希望各位大侠都能多发猛发有益的文章来指导小虾们工作.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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