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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问答 -> 开证行碰到这样一桩case!  
共有1页回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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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tangshoulin  『戒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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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外贸小女孩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6
回帖数:54
发帖时间 - 2006/8/29 17:39:04  
昨天和一个在顺德某家银行工作的同学聊天,他说起他们现在碰到的一件头疼的事儿。

他们的一个大客户(买方)前些日子通过他们开出一份远期L/C(50W英磅)。因为是近洋贸易,客户要求这样一则条款大意是:2/3提单寄给开证行,1/3提单直接寄给客户。那么作为有专业知识的银行开证人员为什么会同意这个有很大风险的条款呢,是因为L/C中这样写:consignee: 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 notify party: applicant . 开证人员认为这样写可以控制风险:就算1/3提单直接寄给了买方,你没有我开证行的背书,你也提不到货。 再者由于那是个大客,在可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肯定想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啦。

单据寄到顺德开证行后,客户一直未来赎单,眼看7个工作日快到了,开证行在找不到不符点的情况下,作出到期付款承兑。 后经了解,他们的客户用1/3提单,没有开证行的背书,居然早就将货提走了。现在付款日快到了,客户却说暂时手头资金周转紧张,迟几天再付,一拖再拖, 搞得开证行现在很被动。

我的同学认为首先他们没有犯技术错误,理论上讲开证行是可以控制那份L/C的风险的。
其次,船公司违规操作,他们要追究船公司的法律责任。很可能船公司和该客户是串通好的。
各位高手,你们对此怎么看呢? 换个角度,如果您是站在开证行的位置,您认为怎么做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呢?


我现在谈谈我的一点看法,我怀疑那是份货代提单。很可能是不良货代与客户串通好的。不是有些不良货代无单都可以放货吗,更何况他还有一份notify party 为applicant的提单在手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在提单上写 house bill of lading is not acceptable  可否作为开证行规避风险的方法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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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delicaterai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5
回帖数:81
发帖时间 - 2006/8/29 18:29:01  
提货用的是什么单?船东单还是货代单?3个正本提单给了客户一份,consignee有两个,问题估计就处在第2个了。L/C里没说要正本才能提货吗?

本帖子2006-08-29 18:36:20由delicaterain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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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外贸小女孩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6
回帖数:54
发帖时间 - 2006/8/30 10:38:22  
consignee 只有1个,就是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
正本提单才能提货,这是不需要L/C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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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8/30 19:15:42  

以下是引用外贸小女孩在2006-8-29 17:39:04的发言:
昨天和一个在顺德某家银行工作的同学聊天,他说起他们现在碰到的一件头疼的事儿。

他们的一个大客户(买方)前些日子通过他们开出一份远期L/C(50W英磅)。因为是近洋贸易,客户要求这样一则条款大意是:2/3提单



值得回味,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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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qiaorong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16
回帖数:1275
发帖时间 - 2006/8/31 11:53:51  
我不明白,客户要这1/3的提单来干什么呢?
如果B/L必须要银行背书的话,那客人拿着没背书的1/3的B/L也提不到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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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外贸小女孩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6
回帖数:54
发帖时间 - 2006/8/31 14:56:47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8-30 19:15:42的发言:




呀,高手黄,真高兴看到你也来啦! 能谈谈你对这个case的一点看法吗? 真的很想听听高手们的指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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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8/31 17:28:25  

以下是引用外贸小女孩在2006-8-31 14:56:47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8-30 19:15:42的发言:


[/QUOTE]
呀,高手黄,真高兴看到你也来啦! 能谈谈你对这个case的一点看法吗? 真的很想听听高手们的指点啊!



勿言高手,承认承认……
个人认为,3份正本提单形同一个保险柜/钱箱的3把功能一样的钥匙,任何一把都可以开柜。

1/3提单迳寄到进口商手里,谁能***进口商不会自己背书?因为背书无非就是在提单背后签个张三、李四同志的名字,盖上银行章——花100元让人刻个银行章也很容易的啊,海关章都不少人刻,况银行乎?而且,未必需要银行章,用个上海“双鱼”牌手动打字机或其它技术打上银行英文名称也可以啊。说不定船公司对什么银行背书看都不看就放货了。严格地说,船公司未必违你银行的规,船公司可不管你什么L/C,D/P都可以的,只认提单正本,当然,这里面, 双方串通的可能性比较明显。或者船公司反驳银行: 我只管提单单据文字是否相符,不管此事情的真实性啊,呵呵,这样说也就搞笑了。同时,估计此L/C是在进口商应用授信额度而开的吧?所以,让开证行如此被动,还是鲜有所闻,所以,1/3提单迳寄进口商,对出口商是一大风险,对开证行也概莫能外。

设若本人处于开证行的位置,规避方法如下:-

1.3/3提单从银行走。
2.让进口商交纳100%***金,或50% + 授信额度,再予以开证。但对方若多以授信额度来开证,则令银行也比较犯难。
3.采用CARRIER提单(MB/L)比AGENT提单(HB/L)好些,万一打起官司来,跟有船的承运人打,毕竟对方拥有轮船这一资产啊,但对船公司身份的选择,这是由进出口双方而并非银行所能决定。

关键是以上第1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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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发帖时间 - 2006/8/31 22:12:49  
做贸易实务,仅仅考虑理论上的风险控制,只能是纸上谈兵!

本人做近洋大宗液体散化产品进口贸易时,LC都规定全套3份正本提单都是交银行的!但发货人装船后出具提单后,我们只需要提供一份传真的LOI(Letter of Indemnity),就能够凭B/L COPY报关提货!--------这时候,教科书上讲得所有规避风险的措施,都是没有用的!

近洋液体散化船舶,船舶抵港时间远早于LC单证传递的时间(不同于集装箱船的),甚至要早于直接用快递直接寄1/3正本提单的时间!为避免产生高额的滞期费,就要求收货人在***短时间内办理报关\提货\船舶靠泊审批等等一系列的手续,并凭B/L COPY提货,再正常不过啦!更何况楼主讲这样的这种情况?!这里固然需要船公司配合,更关键的是发货人的***,如果发货人不能***收货人凭B/L COPY报关提货,收货人凭什么要承担滞期费?!

楼主说,银行去追究船公司的责任?----实在是徒劳!银行为客户开证,难道没有签开证的合同或者协议?仅凭双方的开证协议,开证申请人就乖乖就范!

当然,你同学那个所谓的"大客户",实在是鼠目寸光-----对银行居然可以这样没有信用?大概是不想混啦!
以下是引用外贸小女孩在2006-8-29 17:39:04的发言:
我的同学认为首先他们没有犯技术错误,理论上讲开证行是可以控制那份L/C的风险的
其次,船公司违规操作,他们要追究船公司的法律责任。很可能船公司和该客户是串通好的。
各位高手,你们对此怎么看呢? 换个角度,如果您是站在开证行的位置,您认为怎么做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呢?

本帖子2006-08-31 22:14:54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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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发帖时间 - 2006/8/31 22:33:55  
银行能够给予授信额度,说明客户还是依赖银行支持的!-----如果银行真的取消其授信额度,估计要哭的肯定不会是银行!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8-31 17:28:25的发言:
设若本人处于开证行的位置,规避方法如下:-
1.3/3提单从银行走。
2.让进口商交纳100%***金,或50% + 授信额度,再予以开证。但对方若多以授信额度来开证,则令银行也比较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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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发帖时间 - 2006/9/1 14:56:17  
实际到货时间早于银行单证快递时间,就是船舶已抵达目的港,但进口商尚未能从开证行赎单,也就拿不到3/3提单等,比如对越南的边贸,以及从日本、韩国的进口等,在这种条件下,楼主所述进口商对1/3提单的要求就显得无可厚非,那么,如果凭B/L COPY迅速提货报关以免不必要的庞大的滞期费的产生,这种特殊情况下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甚至比银行信用还重要,那么,就有必要舍弃通常的议付信用证而采用“备用信用证”方式,才可***进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亦即是***进出口货物的***快交接。四月份,我们跟日本鬼子谈这结算方式谈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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