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ask for help! please please please 进口商I 出口商E 进口代理A 进口代理B I 委托E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其详细信息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A(进口代理A) 开证日:2006/04/27 到期日:2006/07/24 现因I与A之间产生不和,I另找B来向同一开证行重开了一份信用证。此份信用证信息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B(进口代理B) 开证日:2006/07/09 到期日:2006/09/05 问题为: 1)***份信用证会因第二份信用证的开出而被撤消吗?但若I不经A同意就把***份信用证撤消,会产生一些什么样的责任和费用? 个人看法:照理说,A只是代理,在申请开证的时候,若I已付清开证的费用,其后的事情,若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费用发生,那就是一种间接的关系,即是A到时负责赎单提货就行了。对不? 2.问题一回答若是否定的,现在的要求是:I一定要撤销***份信用证,那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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