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外贸论坛 注册会员 | 登录论坛 | 改信息 | 改签名 | 改头衔 | 改头像 |
  
    
  按国家查看免费买家>>
 美国 印度 英国 巴基斯坦 中国香港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伊朗 土耳其 孟加拉 阿联酋 埃及
  韩国 俄罗斯 德国 马来西亚 尼日利亚 南非
  
  按行业查看免费国际买家>>
 农业 服装服饰 汽摩/配件 商业服务 化工 电脑/数码 建材/家具 电子/电气 能源 环境
 食品饮料 礼品工艺品 医药/化妆品 家电/灯具 家庭用品 工业用品/机械 五金/矿产 办公用品
 包装与造纸 印刷出版 安全防护 运动娱乐 通信/手机 纺织皮革 玩具 交通/设施
  【返回跨国外贸论坛首页】 收藏本论坛 热门专题 热门帖子
  .
外贸问答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1  
共有1页回帖:   1   
 
热点消息 版主:
admin  james1  tangshoulin  『戒烟了』 
现在就加入跨国采购网会员? 
跨国外贸论坛即日起暂停发帖回帖功能,推广请前往跨国采购网[外贸服务版]
免费国外买家,注册就可浏览。
免费外贸推广,还在付年费吗?——[ 速样通 ]
注册就送5个买家,回复率超高 -> 点击进入 免费注册
推广企业产品、查看国外买家 — 请加入[ 跨国采购网 ]
在您前面已有 1090387 位会员加入 免费注册
    您是本帖的第 864 个阅读者  

作 家   通知: 跨国外贸论坛维护中,发文请登陆跨国会员区--其他功能--发布外贸文章(需实名),欢迎外贸相关服务企业参与。
1楼 maxsu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1
回帖数:3
发帖时间 - 2006/1/9 17:59:3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A、总则与定义


***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信用证的意义

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和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同为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四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第五条 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a.开证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本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

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有关方:

Ⅰ.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

Ⅱ.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参照前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

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本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切指示和修改书本身都必须明确表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B、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第六条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

Ⅰ.可撤销的,或

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第七条 通知行的责任

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任。如通知行决定通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b.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销

a.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Ⅰ.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

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第九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a.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

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

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

(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

(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

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

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

(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

(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c.

Ⅰ.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Ⅱ.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d.

Ⅰ.除本惯例第4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Ⅱ.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Ⅳ.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第十条 信用证的种类

a.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b.

Ⅰ.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某家银行(称:“***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银行。

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其它任何***银行。

Ⅱ.议付意指受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

c.除非***银行是保兑行,否则,***银行地开证行***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不承担责任。除非***银行已明确同意并告知受益人,否则,它收受及/或审核及/或转交单据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责任。

d.如开证行***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即据此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




------------------
...


2楼 zzfanyi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31
发帖时间 - 2006/1/9 19:48:55  
偶像!顶

------------------
...


本主题共有1页回复:   1 
转到:
  
推荐文章
:::bbs.globalimporter.net 跨国外贸论坛 | 跨国采购网 | 外贸博客 | 外贸展会 | 外贸货代 | 速样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