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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denis_li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8 回帖数:3
| 发帖时间 - 2006/1/5 16:25:46 | 各位大侠,小弟***近碰到一道案例题,百思不得其解,请大家指点一下,谢谢了! 中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销售16000吨钢材。B公司应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此后,香港B公司作为中间商找到新加坡C公司,与其订立了买卖16000吨钢材的合同,B、C两公司约定由C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B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合同订立后,C公司依约开出了信用证,并通过香港甲银行将该信用证转让给了A公司。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便按照其与B公司间合同的规定装运货物,向银行提交了全套议付单据,得到了合同项下70%的货款,并得到了由开证行承兑的3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于B公司将A公司销售给他的等外品当作正品加价销售给了C公司,从而引发了品质争议。在B公司与C公司关于货物品质纠纷的仲裁中,B、C两个公司协议撤销上述信用证远期30%部分。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终止支付信用证所余30%货款及撤销信用证的裁决。A公司因一直未收到信用证尚余的30%的货款,便根据其与B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买卖合同项下拖欠的30%的货款及其利息。B公司答辩称,作为买方其已有效地开出信用证,开证行亦承兑了剩余30%的货款,对这承兑的30%货款,开证行负有***性、***的付款责任,所以,A公司应向开证行索要剩余的30%货款,而不应向B公司索要。A公司无法获得该笔货款是银行信用风险所致,与买方B公司无关。 请就此案例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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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kingyangji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9 回帖数:42
| 发帖时间 - 2006/1/6 15:38:37 | 我只知道关键点在可转让信用证,但如果中间商不能作为受益人凭可转让信用证收回货款,那其作为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对卖方付款的责任?我也想知道,请老油条帮忙吧! 本帖子2006-01-06 15:40:20由kingyangjin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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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johnsonxu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85 回帖数:639
| 发帖时间 - 2006/1/6 15:42:59 | 我觉得就应该向银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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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9 9:35:54 | 有一点没有太明白!“得到了合同项下70%的货款,并得到了由开证行承兑的3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面又说“开证行亦承兑了剩余30%的货款,对这承兑的30%货款,开证行负有***性、***的付款责任”,如果A公司出***单,得到了70%的货款,另外30%货款银行作出了承兑(对远期汇票作出承兑),我认为还是应该首先要求银行付款!----这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信用证业务,作为银行对远期汇票作出了承兑,就应该对承兑的远期汇票担负到期付款的责任! 由于本案例涉及可装让信用证,我认为仲裁的结论是不恰当的!由于仲裁的结果损害了无辜的第三方的利益,作为开证银行完全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执行! 以上是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以下是引用denis_lin在2006-1-5 16:25:46的发言: 各位大侠,小弟***近碰到一道案例题,百思不得其解,请大家指点一下,谢谢了! 中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销售16000吨钢材。B公司应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A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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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denis_li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8 回帖数:3
| 发帖时间 - 2006/1/12 12:46:44 | (1)本案例中,A公司得到是一个由C公司开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首先就性质上来说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并通知受益人后,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撤销或修改,否则受益人有权提出质问和要求赔偿损失。开证行负有***信用证项下货款得以支付的义务,即使是本案30%的远期信用证,开证行也必须根据信用证所确定和日期进行付款;作为承兑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即使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也不得以无法向开证申请人收回款项为由向受益人追偿。因此,从法律规定而言,B所说的“开证行负有***性、***的付款责任,所以,A公司应向开证行索要剩余的30%货款”。有一定道理,但与本案的实际不符。 (2)但在本案例实际履行中,由于B公司将A公司销售给他的等外品当作正品加价销售给了C公司,从而引发了品质争议。在争议解决中,B公司肯定隐瞒了其与A公司间的合同,以及30%货款已由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承兑的事实,使该案仲裁庭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决,从而“作出终止支付信用证所余30%货款及撤销信用证的裁决。”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A公司作为第二受益人,已经成为信用证中的“有关各方”之一,撤销信用证的要求显然没有经过A公司的同意。B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对A公司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况且B与C间的争议是由B引起的,应该由B***承担责任才是。 (3)在一般意义上,被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就算履行了合同义务,信用证的承兑纠纷应该是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B公司)在开出信用证后,又以不诚实的方式申请撤销该信用证,导致本案合同项下所欠的30%货款的信用证的被撤销、已承兑的该30%货款被开证行停止支付,这实际上等于是被申请人(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其行为是对其履行本案合同项下的支付货款义务的严重违约。这样,B公司就不能以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对抗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提出“开证行负有***性、***的付款责任,所以,A公司应向开证行索要剩余的30%货款”的抗辩。 (4)综上所述,B公司与C公司的和解协议向仲裁庭隐瞒了相关的第二受益人A公司,对A公司来讲是无约束力的。而开证行因为B和C的仲裁裁决,不能对外付款,这与开证行是没关系的,他只是受到法律的制约,所以本案不能强制让开证行支付。所以本案理应由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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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 15:08:02 | 我觉得,楼主***后结论是确定无疑的,但中间过程需要澄清一下: 1)开证银行承兑了A公司远期承兑汇票后,汇票就可以流通装让或者贴现,如果A公司不是自己持有远期汇票,开证银行不能对任何善意持有汇票的第三方拒绝付款!所以,开证银行必然要对该承兑汇票担负***的付款责任!A公司应该到期向开证银行要求支付已承兑的汇票!-------当然,正如楼主讲的,不能说开证银行必须付款就能免除B公司根据买卖合同应担负的全部赔偿责任! 2)开证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可装让信用证,就应该有理由对仲裁的结论提出抗辩!B、C公司根据仲裁要求撤销已经开出的不可撤销可装让信用证,开证银行是明显的、首先要涉及的第三方,如果开证银行不对撤销信用证的仲裁提出抗辩,开证银行同样负有责任! 3)所以,C公司以及开证银行首先应该支付A公司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B公司应当承担起对C公司的所有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赔偿,我认为需要B、C双方通过仲裁达成新的协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以下是引用denis_lin在2006-1-12 12:46:44的发言: (3)B公司就不能以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对抗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提出“开证行负有***性、***的付款责任,所以,A公司应向开证行索要剩余的30%货款”的抗辩。 (4)综上所述,B公司与C公司的和解协议向仲裁庭隐瞒了相关的第二受益人A公司,对A公司来讲是无约束力的。而开证行因为B和C的仲裁裁决,不能对外付款,这与开证行是没关系的,他只是受到法律的制约,所以本案不能强制让开证行支付。所以本案理应由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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