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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问答 -> 对信用证不同兑付方式及被***银行的权利义务的阐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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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tangshoulin  『戒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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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wowot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9
发帖时间 - 2005/12/28 18:00:21  
笔者以下三个方面针对信用证不同兑付方式及信用证被***银行的权利义务做进一步阐析,愿与各位前辈及同仁共同商榷。
      首先我们要明确信用证的性质及各有关当事人的地位。信用证本身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的合同。该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当事人,诸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被***银行NOMINATED BANK(包括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都是受开证行的邀请参与进该合同,被***银行与开证行是代理关系。该被***银行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邀请,即除非被***银行是保兑行,开证行的***并不构成使被***银行负有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被***银行明确同意并相应通知受益人,被***银行接受及/或审查及/或转交单据,并不使其负有负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义务。(参见UCP500 ARTICLE 10 C)。
      明确了上述概念,我们再来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1.LC AVAILABLE BY ISSUING BANK 与 LC AVAILABLE BY NOMINATED BANK 信用证两种不同兑付方式下风险责任划分不同。
      ***种兑付方式下(LC AVALIABLE BY ISSUING BANK),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建立在受益人将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及交单期内交至开证行的前提下。任何提交单据的银行,不管是否已对受益人垫款融资,都不是开证行授权的代理,而只是受益人的代理,即代表受益人交单的寄单行(REMITTING BANK)。这种信用证往往规定信用证有效期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第二种兑付方式下(LC AVAILABLE BY NOMINATED BANK),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是建立在受益人将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及交单期内交至被***银行或开证行的前提下。被***银行是在开证行的授权下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是开证行的代理,其法律地位要优于***种兑付方式下的交单行。这种信用证往往规定信用证有效期到期地点在***银行所在国(多为受益人所在国)。对开证行而言,***种兑付方式下的风险小于第二种;对受益人而言,***种兑付方式下的风险则大于第二种。以上观点在国际商会第565号出版物(Opinions of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1995-1996)公布的案例R207 Issue 5 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该案例指出当受益人将相符单据在效期及交单期内交至信用证的被***银行,开证行和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义务便已产生,受益人不再对随后的单据遗失负任何责任。只要被***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寄单,未收到单据仍必须付款的风险便转移到了开证行/保兑行,这是由LC AVAILABLE BY NOMINATED BANK 兑付方式的性质决定的。因而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的保障,开证行则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在LC AVAILABLE BY ISSUING BANK 兑付方式下,开证行只有在自己柜台上收到相符单据后,才产生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果单据在由寄单行递交至开证行的途中遗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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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wowot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9
发帖时间 - 2005/12/28 18:00:33  
2.对“议付”概念的澄清。UCP500 ARTICLE 10 b. ii . 对议付定义为“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如果被***银行未立即垫款,是否就不构成议付?受益人要想有效地使用一张议付信用证(LC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就必须从被***银行那里寻求并获得“议付”吗?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注意到在信用证使用方式上,仍存在许多对“议付”的误解,为此专门在对UCP500的补充意见POSITION PAPER NO.2中重申了议付的含义,解释了什么是“给付对价”。The Banking Commission wishes to clarify that for the purposes of UCP 500, the phrase ‘giving of value’ in sub-Argicle 10(b)(ii) may be interpreted as either ‘making immediate payment’(e.g. by cash, by cheque, by remittance through a Clearing System or by credit to an account) or ‘undertaking 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 (other than giving a def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or accepting a draft). 银行委员会希望澄清:UCP 500 10条(b)(ii)款中的“给付对价”可以解释为要么“立即付款”(例如以现金,支票,清算系统汇兑,或者贷记帐户)要么“承担付款责任”(不同于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所以,当受益人不愿意承担押汇利息而选择收妥结汇时,被***议付的银行未立即付款,将单据递交开证行的行为可以属于上述“给付对价”的第二种,并未改变其作为议付行的性质,其身份绝非等同于所谓的寄单行(REMITTING BANK)。银行委员会在POSITION PAPER NO.2中还指出:Failure by the beneficiary to seek and/or secure ‘negotiation’ from the Nominated Bank under a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allows negotiation, does not affect the undertakings of the Issuing Bank and/or the Confirming Bank(if any), nor does it constitute non-compliance with the documentary credit terms, provided that conforming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by the beneficiary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and the sub-Article 43(a) period of time where appropriate, to a Nominated Bank or direct to the Confirming Bank (if any) or to the Issuing Bank. 在一张允许议付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没有从被***银行那里寻求并获得“议付”,不影响开证行和/或保兑行的义务,也不够成单证不符,只要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及交单期内交至被***银行,或直接交至保兑行(如果有)或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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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wowot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9
发帖时间 - 2005/12/28 18:00:47  
3.开证行授权被***银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被***银行的付款行为有无追索权。UCP500只明确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而未涉及被***银行的付款行为有无追索权。因为信用证只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被***银行与受益人的关系是信用证之外的***的合同关系,除非被***银行同时是保兑行,这时其负有等同于开证行的确定的付款责任,若非保兑行,则被***银行的付款行为有无追索权完全取决于被***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国际商会第511号出版物在对UCP500第10条b(ii)款的解释中也写到“一些***委员会建议,要把议付结果,带有或没有追索权写在‘统一惯例’中,此问题是属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在一个***流通***法律的职权范围内,超出了统一惯例管辖范围。”在实务中,我们常看到如果开证行邀请另外一家银行即期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往往同时邀请这家银行加具保兑,因为这家被***银行如果接受邀请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地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其要承担审单风险和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必然要收取保兑费,以保兑行的身份参与该信用证。如果开证行邀请另外一家银行议付,而未邀请其加具保兑,这家被***银行往往只会对相符单据做有追索权的议付。当然实务操作中某些银行还有可能采用“沉默保兑”的做法,即一家银行虽未获开证行的授权加具保兑,仍向受益人做出单证相符情况下无追索权的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ICC511写到“承诺沉默保兑的银行和受益人之间有所商定,该商定将被认为是开证行的信用证的命令和统一惯例以外的事情”。 如果一家被***银行通知了一张授权其即期付款的信用证(LC AVAILABLE BY PAYMENT BY THE NOMINATED BANK)而开证行未授权其加具保兑,该被***银行将如何行事?在ICC第565号出版物的R207案例的ISSUE 2 中,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被问及如果该被***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明确表示同意承担付款责任,应如何看待这种情形。***们分析:即使该被***银行未被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其仍可与受益人达成另外一项单边的协议。一种可能的协议是该被***银行对信用证加具其“沉默保兑”,或者无追索权买单等其他类似安排。在这种情形下,该被***银行在信用证的委托授权之外明确签定了一项协议,不可撤消地对相符单据付款。在“保兑”或“买单”行为中,它不是作为开证行的代理,因为开证行没有授权或命令它签定这样一份协议。***们得出结论:UCP500 10条C款注意到被***银行,不作为保兑行,与受益人达成承担付款责任的协议的可能性。沉默保兑就可以是其中的一种。加具沉默保兑只是该被***银行可能采取的行事方式的一种。实务中,如果被***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或信用证条款不满意,或受益人不愿意承担额外的保兑费,认为自己能够控制风险,那么就有可能双方达不成沉默保兑的协议,而代之以有追索权的“押汇”(买单),或者收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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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wowot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49
发帖时间 - 2005/12/28 18:01:09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被***银行(即通常所说的出口地银行),不论是我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信用证交易,完全取决于信用证的种类、兑付方式、开证行的资信、开证行所在国的风险度、信用证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所递交的单据是否严格相符、以及关键是与受益人所达成的协议,同时还要考虑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受益人的资信。目前,我国内银行也正是按照上述国际惯例向受益人(出口商)提供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包括收妥结汇、有追索权的押汇(PURCHASING)、贴现(DISCOUNTING)、无追索权的买断即福费廷(FORFEITING)、保兑、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等。出口商可以根据自己对融通资金、规避风险和节省费用等多方面的需求,权衡利弊,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例如出口商对进口商及进口银行非常了解,完全能够控制风险,且自有资金充足无须银行垫款,它可能选择费用***省的收妥结汇;如果出口商能够控制风险但有资金需求,它可能选择有追索权的押汇/贴现,支付一定的押汇息/贴现息;如果出口商想要规避开证行资信风险及进口国的***风险,它可能在获得开证行的承兑后将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银行,即选择福费廷,支付高于普通有追索权贴现的贴现息,或者选择更大程度上避免风险的保兑,另外还要支付保兑费;如果出口商想避免汇率风险,它可能选择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但需要强调的是,出口商如果想更为有效地利用信用证这一信用工具和融资工具,必须对信用证的种类、兑付方式和相关的国际惯例有所了解,及时向银行咨询有关开证行和进口国的风险,与进口商签合同时就要规定好开证行及合理的信用证条款,确保在出货前收到的是一张能满足自己各方面需求的信用证。现在大部分出口商已经走出了“认为只要拿到一张信用证,就能获得银行融资,就肯定能收款”的误区,他们熟悉银行的各种金融产品,并能充分利用这些产品与外商促成交易。对于出口商而言,***要求开出非限制性的信用证(LC AVAILABLE BY ANY BANK),任何一家银行皆为被***银行,这样出口商可以有较多的选择自由,把单据交给能提供***能满足自己需求的金融产品的银行。当然我国内银行,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愿意在能够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国际惯例,提供各具特色的金融产品,为出口商融通资金,一方面为出口商提供了结算服务和资金支持,一方面充分有效地利用了自有外汇资金,赚取议付手续费和融资利息,银企合作,互惠互利,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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