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信用证的性质、付款期限、流通方式等,可以将信用证分为以下七种: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nrevocable L/C)。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在议付之前不必征求受益人同意或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根据这种信用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为受益人收款提供了保障。因此,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2)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Nonconfirmed L/C)。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兑付。经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未经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一个是开证行,另一个是保兑行。且保兑行和付款行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3)即期信用证(Sight L/C)与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即期信用证是指规定由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和提供单据,银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需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在见票后规定的期限内收款的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 Credit)和不可转让信用证(Intransferrabl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申请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出I=1方提出申请后把信用证的权利一次全部转让给他人,受让人称为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当第二受益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仍要对合同中规定的卖方义务负责。无“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在一定时间内,信用证金额可以重复使用的信用证。即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信用证金额后,该金额可以重新恢复到原金额,供继续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当买卖双方就相同商品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并规定分批交货时,买方为了节省开证申请手续和费用,卖方为了减少逐笔催证、逐笔审证的麻烦,往往要求买方开立可循环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循环信用证是指在相同条款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信用证金额可以重复使用的信用证。即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信用证金额后,该金额可以重新恢复到原金额,供继续使用,周而复始直至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当买卖双方就相同商品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并规定分批交货时,买方为了节省开证申请手续和费用,卖方为了减少逐笔催证、逐笔审证的麻烦,往往要求买方开立可循环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对开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同时既是出口商又是进口商,相互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身份开立两张信用证,证额相等或大致相等。***张开出时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第二张信用证时,两证同时生效。对开信用证多在易货贸易或补偿贸易中使用。 (7)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又称不跟单信用证((2lean L/C),***信用证 (Guarantee L/C),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 L/C)等。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不一定是金钱给付义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与普通跟单信用证的不同在于:1)备用信用证不需要随附很多商业单据,因此,可以减少银行审单的麻烦,节约时间和费用。在备用信用证中,受益人只要开出相应汇票及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书面证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在申请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承担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责任。如果申请人履行了债务,备用信用证则属于备而不用。在某些***,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由于法律不允许银行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可以起到银行保函的作用。因此,在这些***里,备用信用证得到广泛使用。3)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因此,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还广泛用于投标***、履约***、借款***、赊购***等。
信用证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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