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 【案情介绍】 知识 ww ww(dot)cn 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贸知识 w www(dot)c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www(dot) nexp. 【评析 www(dot) (dot)cnex 外贸知识 www(dot)c 期(Documents again贸易 外贸 网 www yment after sight,简识 www ww(dot)cn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际贸易 外 英网 ww 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际贸易 外 口精英网 付款交单)的一种易 外贸知 ww(dot)cn 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易 外贸知 网 www 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要大一些贸知识 w www(dot)c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2)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外贸知识 ww(dot)cn 在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又分为两种情形 外贸知识 www(dot) ***是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情形就相当于做D/A(其实从***法的角度来看,它还不如D/A好)贸易 外贸 www(dot) 第二是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外贸知识 ww(dot)cn 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不鼓期托收这种做法。《托收统一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 国际贸易 英网 ww 交付款人。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知识 ww w(dot)cne 此外际贸易 外 口精英网 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易 外贸知 www(dot) 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际贸易 外 网 www 如果选择贸知识 w cnexp 期,那么,作为出口商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际贸易 外 www(dot) (1)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c 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贸知识 w www(dot)c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ww(dot)cn cnexp (3)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易 外贸知 www(dot)c (4)办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贸知识 w www(dot) (5)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贸易 外贸 www(dot) (6)在托收业务中***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外贸知识 www(dot) (7)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采取措施补救 (8)要注期在一些南美***被视作D/A,***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贸 出口***安全的收款方式: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仅供参考: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因为我们无法***外商对货物的***终需求。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 其它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书本上提及的付款方式)我建议不要轻易采取。因为,做起来没有安全感。 出口***安全的收款***及***不安全的***与地区: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交易***,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 仅供参考。 1)美国:因为这个***真正建立起商业信誉管理系统。如果他们有不干净的历史,他们没有未来的第二次; 2)欧洲***: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不安全的***与地区 1)非洲***,特别是尼日利亚,该国商人到处行骗; 2)中东***,因战局及市场变化时常变脸; 3)中国的台湾省,这里的商人时常在大陆丢下债务。 知 一篇对实际业务操作有一定帮助的文章,此文系站在外贸公司的角度上对几种付款形式的操作步骤之概述,内容比较简单明了。 一.预付货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全额***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代理费等,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说明: ⑴付汇金额大于3万美元,不管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5%都要求出具银行保函。 ⑵付汇金额大于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的15%,要求出具银行保函,并去外管局作备案。 ⑶如预付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5%,需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二.即期电汇付款方式 ㈠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在对外付汇前支付全额***货款。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并提供进口税单。 7.进出口公司收款后对外付汇。 三、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并支付开证***金。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收款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金后对外开立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货款以及代理费。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放货。 四.远期信用证方式 (一)结合授信 注释:考虑国内银行间款项划转的时间以及进出口公司向银行购汇的时间,进出口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授信期限短于远期信用证期限。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开证***金、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金后对外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客户获得进出口公司提供的83-85天的授信的情况下取得货物。 7.在授信期限到期前,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对外付款***收款通知。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 8.在远期信用证期到期日,开证银行向供货商支付外币货款。 如果客户在授信期限内,不能按期向进出口公司付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进出口公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支付责任。此10个工作日内客户必须承担拖欠金额的罚息(拖欠金额的0.05%/天),同时代理进出口公司将暂时停止给与客户授信。10个工作日内如果客户不能履行付款责任,进出口公司有权选择进入法律程序。 (二)不授信 流程说明 1.客户与供货商进行销售沟通、下定单,由客户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定单信息。 2.进出口公司向客户发出收取开证***金、税款及代理费等费用的通知。 3.进出口公司与客户及供货商签署进口代理合同,进出口公司收到***金后对外开立90天的远期信用证。 4.供货商安排工厂发货并提供***、箱单等运输单据。 5.进出口公司负责运输及接收货物,并通知客户,由客户决定并书面通知货物是否进入保税库。 6.客户根据货物的需要量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税款、货款。进出口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向客户交货。 7.在货存保税库期间,每间隔15天,客户应按库存货值的5%追加***金。 8.代理费、保税库运作费等费用,在***后一批货物放货时随相应的税款和货款一并支付。 9.在远期信用证期到期日,开证银行向供货商支付外币货款。 远期信用证模式的优势: 1、客户将获得更多的资金周转时间,缓解资金的压力。 2、开证银行承担***性的付款责任,有助于消除厂商对于资金能否按时回流的顾虑,促进厂商与客户开展更深入、更广泛的合作。 信用证模式的有关说明 1.由于进出口公司是信用证的申请人,承担对国外付款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不因为国内用户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责任而免除。所以,除了授信模式以外,进出口司在放货以前必须收到相应的货款。 2.在即期信用证的模式下,在购销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应规定:‘国内用户要在国外议付前两天或提货前两天(以先者为准)将扣除***金后的金额支付给进出口公司’的字样。因为有可能出现国外议付早于到货或国内用户提货的情况。 如果国外议付在前,并且在银行划走相应款项前,国内用户的***款项没有进入进出口公司的帐户,那么从银行划走相应款项之日起开始计征垫款利息。 3.开证***金:(一般情况下为合同***金额的30%) 如果国内用户不支付货款,虽然进出口公司掌握货权,但也要承担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因此要收取开证***金。只有在客户将货物提走时,开证***金才能冲抵做货款。如果是分批提货,***金可以按提货的货值成比例递减。 4.办理远期信用证付汇备案的材料: ⑴信用证(盖银行预留印鉴) 开证银行盖公章确认。注意:每张都要盖! ⑵合同 ⑶许可证 以上三种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样要盖公章。 ⑷申请表 盖公章 D/P付款方式和FOB价格条件下的风险控制 D/P,即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 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不由进口人***,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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