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劳动法 波兰雇用劳工的依据1996年6月修订后的劳工法,该法对劳工关系的产生、内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作出了规定。 1、工作合同的签定 雇用员工的依据是工作合同。根据劳工法,合同分为试用(不长于3个月),定期和无限期三种,雇主有责任在员工开始工作7天内确认合同的种类。 2、工作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员工,雇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须提前两周通知,雇用期6个月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雇用期3年以上的通知期为3个月。公司遇取消、破产、改组,可将通知期缩短至1个月,但须支付其余通知期的工资。 如果雇主严重违反对员工的义务,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通过这一方式解除合同,可获得相当于通知期的工资赔偿。如雇主不同意,员工可向劳工法庭起诉,要求赔偿。 劳工法修订案规定对以周或月计算的通知期须在周六或月***后一天结束,对两周通知期的职工更为有利。 劳工法规定,劳资纠纷由劳动法庭审理。无限期的解除合同,要有书面通知。在法庭上,雇主不能提出解雇通知书以外的解雇理由。 3、劳工报酬 在工作合同中,薪金的计算有:计时制、计件制、时间+奖金制和混合制,降薪必须改变原工作条件,提薪无需员工同意。法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2小时。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加班加点应有额外的报酬。工作一年后,根据工龄和职位不同,雇员享有18-26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4、职工社会保险 雇主有责任以雇员和自己的名义向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下列保险费: 1)、退休保险(工资额的19.52% )–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2)、残疾补贴保险(工资额的13%)—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3)、事故保险(工资额的1.62%)—雇主全部承担 4)、病假工(资额的2.45%)—雇员全部承担。 雇主还须承担劳动基金(工资额的2.45)和职工福利保障基金(工资额的0.08%)。 在波兰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交纳健康保险,交纳的基数为基本工资减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的金额,交费额=基数x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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