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外贸论坛 注册会员 | 登录论坛 | 改信息 | 改签名 | 改头衔 | 改头像 |
  
    
  按国家查看免费买家>>
 美国 印度 英国 巴基斯坦 中国香港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伊朗 土耳其 孟加拉 阿联酋 埃及
  韩国 俄罗斯 德国 马来西亚 尼日利亚 南非
  
  按行业查看免费国际买家>>
 农业 服装服饰 汽摩/配件 商业服务 化工 电脑/数码 建材/家具 电子/电气 能源 环境
 食品饮料 礼品工艺品 医药/化妆品 家电/灯具 家庭用品 工业用品/机械 五金/矿产 办公用品
 包装与造纸 印刷出版 安全防护 运动娱乐 通信/手机 纺织皮革 玩具 交通/设施
  【返回跨国外贸论坛首页】 收藏本论坛 热门专题 热门帖子
  .
网站点评 -> 青海某公司诉美国某公司扁豆合同争议仲裁案  
共有1页回帖:   1   
 
热点消息 版主:
admin 
现在就加入跨国采购网会员? 
跨国外贸论坛即日起暂停发帖回帖功能,推广请前往跨国采购网[外贸服务版]
免费国外买家,注册就可浏览。
免费外贸推广,还在付年费吗?——[ 速样通 ]
注册就送5个买家,回复率超高 -> 点击进入 免费注册
推广企业产品、查看国外买家 — 请加入[ 跨国采购网 ]
在您前面已有 1090387 位会员加入 免费注册
    您是本帖的第 1760 个阅读者  

作 家   通知: 跨国外贸论坛维护中,发文请登陆跨国会员区--其他功能--发布外贸文章(需实名),欢迎外贸相关服务企业参与。
1楼 wooyao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105
回帖数:105
发帖时间 - 2004/8/6 6:12:43  
【案情简介】

申请人:青海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某公司。

    1995年10月31日,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合同,标的物为300吨小扁豆,价格USD335/T,FOB天津,总值USD100,500,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装运期为1995年12月10日。1995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到达申请人,信用证有效期为1995年12月21日。1995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合同,被申请人增加购买120吨小扁豆,单价为USD345/T,FOB天津,总值USD41,400,装运期为1995年12月15日前,双方协议修改信用证,与前一批小扁豆一并付款。双方于1995年12月21日再次协议修改合同,规定如在12月31日前装运,则原300吨小扁豆单价涨至USD337/T,如在12月31日以后装运,则单价涨至USD340/T。1995年12月22日,申请人收到修改后的信用证,装运期延长至1995年12月31日,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1996年1月15日。

    但是上述合同并未得到履行。

    申请人诉称:他在正式签约前已备妥300吨货物,被申请人从12月7日至12月22日虽曾有三次通知船名,但从未发出装船通知,致申请人无法装运。1996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指示装运“大田”号,但此时信用证已到期。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完全在于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于1995年12月21日,达成的合同修改中没有约定合同项下货物的具体装运日期,意味着买方可以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派船装货。

【仲裁结果】

    申请人只提出不展证即不能发货,从未提出终止履行合同,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17日撤回修改信用证的通知,使修改信用证的行为实际没有发生;被申请人在1月15日前虽然开出了信用证,但没有适当履行派船的义务,在1月15日后,又没有延展信用证,即没有履行支付义务,违反了合同项下买方的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价格条款。买卖双方一般都使用一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负担。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了FOB术语,根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派船接货。在本案中,买方在1月15日前虽然开立了信用证,并三次通知了船名,但从未发出装船通知,因此,买方没有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卖方无法将货物装运并取得货款。

    涉外买卖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支付条款,常见的支付条款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在本案中,买卖双方采用的是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根据贸易惯例,信用证付款的操作程序如下:(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该银行(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该信用证由通知行通知给卖方;(4)卖方收到信用证,检查信用证与合同无不符之处后,将货物装运;(5)卖方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银行或开证行,取得货款;(6)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7)买方凭单提取货物。

    从上述操作程序可以看出,买方开出信用证是卖方装运货物的前提条件,这是国际贸易中当事人选择以信用证付款以保障结汇的基本前提。买方开出信用证不仅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要求,而且也体现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各国的法律之中。《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支付价款。”按照***学者的解释,这主要是指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5(1)条规定,“买方未能根据约定及时开立信用证,构成违反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原信用证的有效期是1月15日,装运期是12月31日,而买方在1月15日晚才通知卖方装运,显然,此时卖方若装运货物,则取得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丧失安全结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在装船前要求买方将信用证展期,以***货款的支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信用证修改约束开证行的时间是发出之时,而约束受益人的时间是接受之时。因此,尽管买方已向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但开证行的修改通知并未发出,对开证行也就没有任何效力。可见,卖方在得到任何安全结汇的***之前,是没有义务装运货物的。

    综上所述,买方在1996年1月15日前虽然开立了信用证,但没有适当履行派船的义务,致使卖方无法交货;在1996年1月15日后,又没有延展信用证,即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违反了合同中买方的义务,买方应对合同没有得到履行负主要责任,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
...


2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286
回帖数:2264
发帖时间 - 2004/8/25 10:57:21  
多发几个.

------------------
...


本主题共有1页回复:   1 
转到:
  
推荐文章
:::bbs.globalimporter.net 跨国外贸论坛 | 跨国采购网 | 外贸博客 | 外贸展会 | 外贸货代 | 速样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