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是: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增长,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是***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不使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少;协议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背景 货物的原产地是货物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原产地标准。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未能制订出一部协调一致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而主要西方***和地区制订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客观上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同时,这些现存的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地区经济一体化及进口国别配额分配等贸易政策中存在着潜在贸易保护主义作用,人们意识到在国际范围内制订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于是,在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原产地规则被列为议题之一。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后期,香港、日本、美国及欧共体就原产地规则及其多边协议提交了各自建议。在此基础上,各缔约方拟订并签署了一个《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其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后文件》,供缔约方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了***个旨在协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乌拉圭回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原产地协调规则仅适用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而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即适用于实施***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为***采购外国货物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由于《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因此自由贸易区和普惠制给惠国有权自行制订更优惠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二)过渡期间的纪律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授权,世界海关组织协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工作应在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但由于各方利益不一,目前尚未就每一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达成一致。在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的过渡期间,同一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政策目的这一原则暂不实行。 在过渡期间,成员方应遵循下述纪律: 1.实施明确、中性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演化成以***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实质性改变”一般是指,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例如,怎样确定在香港用分别产自中国大陆的猪鬃和日本木柄生产的木刷的原产地,按照“实质性改变”原则,与猪鬃和木柄相比,在香港进行的将木柄和猪鬃粘连的工序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木刷。因此,在生产木刷的全过程中,“实质性改变”的发生地在香港,木刷的原产地也就应为香港。 但“实质性改变”原则较为笼统、不易操作。因此,大多数***在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作出具体解释时通常采用税目改变、增值百分比及加工工序三个标准。 (1)税目改变标准,又称税则分类变化标准,指一项产品经加工制造使得所用原材料的税目分类编号与成品的税目分类编号不同,则以该加工制造地作为此产品的原产地。例如,用原产于第三国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收音机的原产地为组装地。这是因为收音机与其零部件分列不同的税目号。 (2)增值百分比标准,是按照产品的进口部分或国内部分与产品本身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例如规定,如果产品中的进口成分超过产品本身价值的30%,这项产品就不能取得该国的原产地了。 (3)加工工序标准,是依据生产产品的加工工序而制定的。对于需要按此项标准确定原产地的那些产品,详尽地阐述了会改变其原产地的制造或加工工序,这些工序必须足以赋予产品某些本质特征。产品只有在一国经历了这样的工序才算取得该国的原产地资格。例如,规定“缝制地”为服装的原产地。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货物原产地应为:“完整生产该项货物的***;或者当该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时,则对货物***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在过渡期间,各成员方发布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具体列明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如果采用“税目分类编号改变”标准,则必须清楚地列明该规则所述的税则目录内的品目和子目;如果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则必须列明计算这一百分比率的方法;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时,则必须准确地列明能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此项要求仅在过渡期间适用,过渡期后,各成员即需采用统一的协调后的原产地规则。 另外,原产地规则应为中性,即尽管原产地规则与政策措施或手段有联系,但各成员方不得将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来达到限制国际贸易的目的。 2.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由于否定性原产地标准仅规定了何种工序不能授予原产地资格,但对何种工序能够取得原产地资格未作规定,因此,否定性原产地标准仅对原产地判定提供了部分***。鉴此,《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以肯定标准为基础。仅在作为对肯定标准的澄清,或在无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方允许使用那些不授予产品原产地资格(否定标准)的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的评定。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持有正当理由的人可要求有关成员方的当局对有关产品的原产地作出评定。此时,有关当局应在提请评定要求之日起的150天内尽快公布评定意见,评定意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4.原产地行政行为的审查。 任何与确定原产地有关的行政行为都应立即接受***于作出原产地评定意见的当局的司法、仲裁及行政听证或行政程序的审查。该审查可以修改或推翻原评定意见。 (三)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是建立如下的原产地规则体系:1.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知的;2.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3.原产地规则应具有连贯性;4.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否定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标准。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授权,于1995年开始,由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该技术委员会为协调原产地规则而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要求,协调工作应以商品类别为基础,即按协调编码制度税则目录中的类、章所代表的类别进行。技术委员会应尽快对“完全制造”和“微小制造或加工”提出协调一致的定义。按实质性改变标准确定某些特定商品或某类商品的原产地标准时,技术委员会应以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基础,仔细考虑和阐明如何使用税则目录子目和品目编号改变规则,必要时应对符合此项标准的税目***改变予以阐明。技术委员会从事上述工作时,应按协调编码制度税则目录中的章节逐个商品地进行。对于仅采用协调制度税目分类编号仍不能描述实质性改变的商品大类或特定种类的商品,技术委员会应按照实质性改变标准,仔细考虑和阐明如何以一种补充或专用的形式采用其他规定,包括从价百分比要求,和制造或加工工序要求,以确定某些特定商品或某类特定商品的原产地。 技术委员会协调工作的结果由部长会议予以采纳,这些结果将以附录的形式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将于约定之日起生效。 (四)过渡期后的纪律 在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完成后,过渡期间采纳的原则基本上继续适应。过渡期后只引入了一个重要原则,即: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商业目的。 (五)机构设置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审议和促进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的实施和运作。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同时,设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原产地规则方面的技术性工作,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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