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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 L/C项下,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要求,否则货、款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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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不懂就问  stephe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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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sucony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1
回帖数:6
发帖时间 - 2005/8/9 14:48:10  
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该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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