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一帖子,转来与大家分享! 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 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 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XXX 银行=ORDER OF XXX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 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 To order of XXX公司 凭xxx公司指示 xxx公司背书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 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 如果DP托收, 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 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 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只有他可以去提货,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货权转让买方(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背书)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 xxx公司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To the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XXX公司或XXX公司 不要背书,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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