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wfge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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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时间 - 2008/3/22 15:10:00 | 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向国外支付佣金的情形,比如在委托国外销售代理或直接通过中间商推销新产品或开发新市场,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间商支付佣金。以下就支付佣金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 一、 计算佣金的基数问题 以FOB和CIF价为例,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一个精明的业务员应以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理由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二、计算佣金的方法问题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教科书中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为: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含佣价 x 佣金率 净 价 = 含佣价 x (1 – 佣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佣金额的计算方法可演化为: 佣 金 = (净价 + 佣金)x 佣金率 = 净价 x 佣金率 + 佣金 x 佣金率 此时的疑问就在于此公式表明: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 其实在外贸企业的经营当中还存在另一种与之非常相似的情形,即增值税***的开立和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金额(含税价)= 本金 + 税金 税 金 = 本金 x 增值税率(17%) 本 金 = ***金额/(1 + 17%) 因此***税务局在计算退给出口企业的退税额时的公式为: 退 税 额 = 本金 x 退税率 = ***金额/(1 + 17%)x 退税率 而非直接用“***金额 x 退税率”,原因就是***金额是含税价,税金本身是不能给予退税的。 同样道理,笔者认为在计算含佣价及佣金时用以下公式更为妥当: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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