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sichuanea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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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时间 - 2006/8/17 8:48:24 | 在履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合同,催证直接关系到收汇的安全,也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工作.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有时候也规定30天)开到卖方手中,但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短缺时,往往拖延开证.因此,我们应经常检查开征情况.为使合同顺利履行,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应及时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催证的一般原则: 1.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如三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如15天)内开证,那么我们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同时催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2.根据我方备货和船舶情况,如果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 3.国外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证,我方可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催促对方开证;或期限对方开证;或在催证同时保留索赔权. 4.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以催促对方开证. 用电传催证,举例如下: Sales Contract No9405 Goods are *域名隐藏* rush to open the relevant L/C. 看帖要回是基本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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