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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yipiyang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20
| 发帖时间 - 2006/2/22 13:04:38 | 谢谢大家的讨论!看了大家的建议,刚刚又和财务商讨了半天,得出了如下结论,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情况分两种: 1、进口的一批原材料全部用于加工出口,不做内销;凭进口税单,加工费***和出口关单办理退税; 2、进口的原材料一部分内销,一部分用于加工出口;则以上的方法则不适用,折中的办法是委托另一家外贸公司出口同时办理退税,而我司相当于用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成成品后卖给该家外贸公司,***给他(我司为一般纳税人),而关单,加工费做我司的进项抵扣; 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理由是:税务部门无法区分你原材料多少用于内销,多少用于加工后外销。 想来想去,还是觉得有些绕,干嘛自己有进出口权还要再去委托?就因为票无法自己开给自己,而税务又无法区分? 请大家看看,以上2种方法如何。请多提意见! 在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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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newola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31
| 发帖时间 - 2006/2/22 16:43:53 | ***种方法我好像没有看见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做手册的!如果行的通,请楼主告诉我们一下,以后备用! 第二种方法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而且进出口公司开的票是可以退税的!我们公司就做过这样的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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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yipiyang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4 回帖数:20
| 发帖时间 - 2006/2/22 18:46:25 | ***种方式一般是做手册进口的,但是,如果外贸公司原来一直是自营内销,现接外单,且用自己进口的原材料时,就出现了。同时,这种方法如果对做代理的外贸公司来说,也会遇到。我先试试,在去税务部门咨询下。 有时间继续探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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