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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 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如何确定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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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不懂就问  stephe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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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olicsion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102
回帖数:10
发帖时间 - 2006/1/11 15:48:06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件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但如何确

定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则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商品检验

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 
   
  1. 以装船的品质数量为准(Shipp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离岸品质

、离岸数量。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品质数量检验***(Cerit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该***将作为决定该批交货品质和数量的***后依据,买方一般无权对交货的品

质和数量提出异议。 
   
  2. 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

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作为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的***后依

据。在这样规定的情况下,如证明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同规定确属卖方责任,则卖方应负赔偿之责。 
   
  3. 以装运港的检验***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按照这样的规定,货物

必须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时提交的单据之一。

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复验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是在卖

方交货时(即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时)就已存在,买方可以凭复验***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各种规定中,以此第三种***为常用,这种规定方法同时承认买卖双方所提供的检验***。 

  4.另外几种规定方法。 
   
  (1)以出厂品质为准(Manufacture's Quality as Final),即以货物经过厂商自行检验通过的品质为

基准。这种规定方法对制造厂有***为有利,所以除少数特殊货物外,买方一般不愿采用这一规定。 
   
  (2)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检验为准。当买方的营业所所在地点和货物的发售地点在进口***的内陆

时,按照习惯的作法,在事先通知卖方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延伸到货物的***后

目的地。 

  (3)买方指派代表到生产厂和发货地监督生产和装货,以买方代表认可的质量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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