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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不懂就问  stephe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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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vick



等级:中专生
发帖数:49
回帖数:329
发帖时间 - 2006/1/11 10:58:53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托运人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此提单给第三者。根据一般国际海商法及提单法规定,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仍具有提单三属性,即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和轮船公司所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凭以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区别在于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填的是凭某某***或凭***,一是凭托运人或某某银行***,此提单只须背书即可流通、转让,而记名提单一般不能流通、转让,但在物权凭证属性上无区别。 

  在实际业务工作中,一些***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把记名提单和不可转让海运单划等号,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仅凭收货人合法***明交货,而无须提交正本提单的案例,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欺诈行骗的可乘之机,使信用证项下的正常贸易受到威胁。1997年4月,我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定了一份金额约105000美元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客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结汇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议付,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帐,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开证行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客户拒绝付款赎单,即全套单据包括提单仍在银行手中。再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我司要求船公司作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司亦无任何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因为我司要求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要求客户去银行付款赎单没有回音,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不予理睬,不久三份正本提单及其它结汇单据全部退回,托运人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能否追回货物,关键就在这三份正本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没有别的选择,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被告似乎早有准备,辩护的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上,被告认为此案应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经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提出适用美国法律的主张有理有据,但未提供完整的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无论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正是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提供了我方***终胜诉的依据。经研读全部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来往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我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官司虽打赢了,但此案留给我们一些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问题,如果这批货物是装运到美国的,我们就可能难以胜诉,客户和承运人的欺诈阴谋就可能得逞(暂且不讨论提单背面条款对托运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业务工作中,我们必须十分谨慎地使用记名提单。如来证要求用记名提单,***洽客户改掉;如客户坚持要使用记名提单,经弄清使用记名提单的原委,运输业务所涉及***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能使用记名提单;建议在记名提单上加注"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字样,***记名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不被侵犯,以法律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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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vick



等级:中专生
发帖数:49
回帖数:329
发帖时间 - 2006/1/11 11:16:07  
俺先顶一下,要不沉了大家都看不到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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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ginaqin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2
回帖数:104
发帖时间 - 2006/1/18 14:43:15  
怎么会这样,大家要顶啊!可以吸取教训.要不然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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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vick



等级:中专生
发帖数:49
回帖数:329
发帖时间 - 2006/1/21 10:09:26  
就是呀,没有人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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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jiezou



等级:大专生
发帖数:24
回帖数:400
发帖时间 - 2006/1/21 13:44:10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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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prestonhe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45
回帖数:1283
发帖时间 - 2006/1/21 14:17:58  
这个问题我也考虑好久了,我一直就用的记名提单,我感觉这样风险很大,我想把收货人栏内打成:TO ORDER;请问在给客户的时候还要怎么做? 背面只盖业务章就行吗? 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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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hengyihaoe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99
回帖数:2267
发帖时间 - 2006/1/22 17:09:35  
好贴,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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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发帖时间 - 2006/1/23 9:03:02  
不错!

如果不是100%预付货款已经收到的情况下,坚决不要做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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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rogerzhu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4
回帖数:66
发帖时间 - 2006/1/23 9:46:18  
开了这个帖子。真是无限感慨。那家中国公司真是万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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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vick



等级:中专生
发帖数:49
回帖数:329
发帖时间 - 2006/1/23 14:40:50  
大家有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交流一下吧,不要太小气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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