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将继续影响我国有竞争力产品的出口 我国是转型经济***,经济发展中呈现了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经济发展比较迅速;二是由于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主要贸易伙伴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两大特征决定了我国在入世后将面临比其他 WTO 成员更多的保障措施限制。另外,我国出口增长较快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比如纺织品、服装、家电、机械设备等,这些具有很强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势必对贸易伙伴的相关产业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从其他 WTO 成员来看,为了防止我国产品在入世之后较低的关税水平条件下冲击其国内产业,也会不断的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 [face=黑体] 特殊保障措施将成为隐患 [/face] 特保措施条款是各 WTO 成员为了防止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入世之后较低的关税水平下涌入各成员国的市场,从而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入世协定书》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受此影响的 WTO 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种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入世后,世贸成员国纷纷加强了对我国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或地区制定了对我国保障措施法规。由于特保措施作为一个新的贸易救济工具,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极容易产生歧义,对企业的出口产生了困难。此外,特保措施在损害方面门槛较低:只要满足了进口数量增加的要求,特保措施可以基于实质损害而作出肯定性的裁决,这无疑为采取特保措施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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