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enke88勘误以及让其自己证明自己外贸/外语学术之三次机会!
以古为鉴:“邹忌,每日三省其身,常窥镜而自视……”。 第一部分:- Benke88口口声声说对本人指出失误,其实我有失误,我会也曾专门发帖澄清(见本人旧帖),还一直表达着闻过则喜之观点,但谁若借“莫须有”名义而行损人贬人之实,相信谁也没有必要接受,其亦难以得逞。至于以下,当时她针对本人而讽刺的第一帖:- http://bbs.globalimporter.net/view_topic/N11101108-197327-2.htm 31楼 benke88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0 回帖数:41 发帖时间 - 2007-5-1 23:48:50 信息 回复 引用 编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了半天,原来高手也能犯低级错误: 1)"notify us and the applicant这种双重通知在L/C里较少见,但照打可也"----US这里指开证银行,怎么能照打?应该写上开证银行的名字! 2)有时候提单的托运人还未必是出口商,但这必须征得出口商的同意,这在原始信用证转证前必须出现“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之措词。 看过ISBP的都应该知道: C)“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一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需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500第31条第(iii)款 已经对此予以认可。 二节棍客本人再曰: 1、在其发帖之前,本人就详说了对B/L左上角三个栏目的操作:“……在3. Notify Party里打Applicant 和 Issuing Bank 之名称及地址(按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