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欠款】【外贸欠款怎么办】【国外欠款】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 【案例回放】 吕总是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负责人。有次接到一个单,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吕总公司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 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进口方在一个月内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半个月后,吕总收到了经过进口方签字的确认书,但进口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几日后,吕总收到了经过进口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 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吕总于9月下旬电告进口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 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经验总结】 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 海外追收,预防为上!您有外贸案例?欢迎与我们分享,我们一起揭秘风险,警醒同仁!请与我们留言!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欧洲欠款】【外贸欠款怎么办】【外贸欠款】 至信国际商账追收,不成功不收费,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 国外客户欠款怎么办? 国外客户拖欠尾款怎么办? 选择至信国际青岛诚福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郑重承诺:不追回,不收费! 咨询电话: 18253202333刘经理、VX同步 QQ:2225878612 Email:18253202333@163(d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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