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工艺品【国际债务追收】受委托进货而带来的麻烦 【案例回放】 赵总有一家外贸公司,前年受一名国内客户A公司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B公司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在履行合同时,作为卖方的B公司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 但天有不测,该国内用户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赵总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赵总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赵总支付货款。 【经验总结】 赵总并没有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海外追收,预防为上!您有被骗案例?欢迎与我们分享,我们一起揭秘骗子,降低风险!请与我们留言!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AssuranceGlobal-至信国际。提供全球150多个***和地区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账追收热线:TEL:18253202333;QQ:2225878612 Email:18253202333@163(d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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