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账追收】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案例回放】 苏总公司位于福建省,主营羊毛相关生意。某年3月底,与澳大利亚某公司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 这笔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苏总公司在5月31日开出信用证。结果没想到,7月初,澳大利亚客户给苏总发传真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初日。 但直到8月中旬船轮才到香港,苏总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苏总急了,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中提到的货物已在7月底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苏总公司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16000元。于是苏总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经验总结】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 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 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仲裁庭应当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卖方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海外追收,预防为上!您有外贸案例?欢迎与我们分享,我们一起揭秘风险,警醒同仁!请与我们留言!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际债务追收】 至信国际商账追收,不成功不收费,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 国外客户欠款怎么办? 国外客户拖欠尾款怎么办? 选择至信国际青岛诚福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郑重承诺:不追回,不收费! 咨询电话: 18253202333刘经理、VX同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