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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beijin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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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Mack274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5
回帖数:2
发帖时间 - 2016/7/8 15:06:36  

  (一)法律定位与监管原则。美国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用户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是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而不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正因如此,美国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货币转移业务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通过对现有银行业的货币服务业务监管制度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欧盟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制为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实行机构监管。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都实行审慎原则,但又适度监管、鼓励创新,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上都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先。美国奉行***限度原则、审慎监管原则、过程监管原则、权利分散原则。

  (二)监管部门与监管体制。美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和商业监管机构等。联邦层面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监管部门,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对第三方支付***重要的监管部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必须存放在本银行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而这些银行是FDIC的被保险人,FDIC可以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及用户滞留资金的监管。

  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涉及的问题较多,存在资金安全、隐私保护、系统风险、洗钱***乃至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美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部门还包括横向的财政部、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税务总署等采用纵向双线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进行监管,从而达到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的目的。欧盟一直致力于区域一体化和建立单一欧盟支付区(SEPA),采用了集中监管的体制,欧盟中央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监管部门。

  (三)监管立法与监管依据。在立法方面,美国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监管依据,并对原有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补充。如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1997年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签署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和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分别提出联邦***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实行***限度原则、禁止联邦和地方***对互联网征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实行多重征税或歧视性税收政策、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功能性监管等。

  (四)监管措施与监管手段。对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对技术风险、资金沉淀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几个方面实施监管。对于技术风险的监管,美国网上支付的思路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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