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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新闻 -> 质检总局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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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CKtesting



等级:中专生
发帖数:341
回帖数:0
发帖时间 - 2017/4/10 10:01:47  
2016年8月15日,质检总局发布2016年第77号公告,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境内收货人需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 *域名隐藏* (dot)cn),提交备案信息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对备案的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

 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精神,全面掌握化妆品收货人动态信息,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进而构建更加有序的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安全。

 质检总局同时调整了工作流程,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将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还会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取消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

        希科检测提醒进口化妆品企业,对未提前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因此应尽量在2017年3月1日前做好备案工作,并完善进口产品销售记录信息,积极应对。

***免费电话:4006-721-723
热线:0571-87206587 
传真:0571-87206533
邮箱:test@cirs-group(dot)com
官网:http://www(dot)cirs-ck(d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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