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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新闻 -> “聚酯多元醇”归类复议案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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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mire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2
回帖数:0
发帖时间 - 2015/6/3 17:08:23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批原产地为台湾地区的“聚酯多元醇”,申报税号为3907.9990(2011年ECFA协定关税税率5%)。黄埔海关审单处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12月进口相同型号的聚酯多元醇曾被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的主要成分为聚酯多元醇,具有蜡质特征”。审单关员认为本次该进口商品可能存在归类错误的风险,决定布控取样送检。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该中心于2011年3月21日出具《海关化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的主要成分为聚酯多元醇,具有蜡质特征”。黄埔海关随后就该商品向广州归类分中心提交归类问答书,广州归类分中心出具《商品归类指导意见》,认为该商品应归入税号3404.9000(不享受ECFA协定关税税率5%,2011年进口关税税率10%)。该公司对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验。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海关化验鉴定***(复验)》鉴定结论与初验一致。审单处遂将相关线索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2011年6月~10月,黄埔海关对该公司实施海关稽查并作出《稽查结论》,认定该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24日期间申报进口税号为3907.9990的5个型号的聚酯多元醇应当归入税号3404.9000,因该公司的行为导致海关少征税款,决定补征有关税款。该公司不服黄埔海关对“聚酯多元醇”所做《稽查结论》,认为《稽查结论》所依据的海关化验鉴定结论错误、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认定有误,遂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出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经审理认为黄埔海关《稽查结论》将相关聚酯多元醇归入税号3404.9000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稽查结论》所依据的海关化验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决定维持黄埔海关作出的《稽查结论》。因涉及ECFA清单设置等政策层面因素,后续处理措施有待多个***部门之间协商。
三、评析
该案例中,该公司从海关化验鉴定结论到商品归类认定均提出质疑,质疑理由有:一是多年以来该企业均以税号3907.9990进口聚酯多元醇,海关未对该归类提出异议。在2006年至2010年曾就相同货物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进行化验,结论为“送检样品为初级形状的聚酯多元醇”,参考归类意见为税号3907.9990;二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的结论为不具备蜡质特征,并随后获得过其他关区预归类服务中介出具的归类建议书(税号3907.9990);三是《海关化验工作制度》规定“原化验人员不得承担复验工作”,该公司认为对聚酯多元醇的初验和复验的复核人和负责人相同违反海关化验程序;四是鉴定结论只能显示涉案商品具备《税则注释》对品目34.04的注释中的“两个条件”,没有反映出“六个性质”,据此即得出所涉货物具备蜡质特性,逻辑判断错误。
该公司因以下三个方面原因导致归类错误及诉求未得到复议部门支持。
一是对海关化验相关规定理解错误。广州海关化验中心于2010年6月重新制定了聚酯多元醇样品检验作业指导书,增加了“滴点”、“旋转粘度测定”等检测方法以确定样品是否具有蜡质特性。检验方法的增加导致检验内容较以前不同,这是对化工品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符合客观的认识规律。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二条、《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而且在复议过程中,曾为该公司出具化验分析报告的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书面表示“不了解《税则注释》关于化工品是否具有蜡质特性的规定,故聚酯多元醇是否具有蜡质特性应按海关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测”。曾为该公司出具归类建议书的预归类服务中介在重新审核商品属性后确认原归类意见存在错误、收回了***初的归类建议书,并重新作出归入税号3404.9000的归类建议。
二是对海关化验操作规程理解错误。海关化验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相关化验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海关化验工作制度》属于海关内部工作制度,并非海关对外执法依据。“原化验人员参与复验”,化验人员仅指“化验人”而并不包括“复核人”,初验与复验,只要化验人员不同即可。
三是对归类认定的依据理解错误。虽然在化验鉴定结论中没有显示聚酯多元醇是否具备“六个性质”,但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已针对六个性质作了测试,涉案商品符合“两个条件”、“六个性质”,对“六个性质”在实验记录中有记录,广州归类分中心作出归类认定时,也询问了化验人员,并依据归类规则,根据化验鉴定结论,作出了归入税号3404.9000的意见,因此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认定依据充分,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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