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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woshiwomaoma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7 回帖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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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alanlqz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2 回帖数:50
| 发帖时间 - 2005/9/19 22:01:24 | 进口商收到你出口人寄给他的正本提单,就可以直接提货了啊,这样他有可能不履行付款的***。如果你的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绝付款,你不就是货款两空了吗。从开证行的角度,他也担心申请人提货后不履行付款的承诺,这样开证行只能垫款了,所以很多提单要求:TO ORDER OF XXX BANK,这样开证行可以控制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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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woshiwomaomao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17 回帖数:40
| 发帖时间 - 2005/9/20 13:13:09 | 哦,是这样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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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johnsonxu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85 回帖数:639
| 发帖时间 - 2005/9/20 17:57:19 | 照二楼说的意思是信用证到了开证行手里,进口商就可以直接付款赎单了呀.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每次如果出现不符点就应该是货款两空了吗,是不是应该单单一致单正一致后, 才能赎单呀,这样我们能拿到钱,他们也能拿到货.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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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戒烟了』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06 回帖数:3604
| 发帖时间 - 2005/9/21 7:55:31 | 看不明白 如果你做T/T就等钱到以后再寄B/L.如果是L/C,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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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homesun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44
| 发帖时间 - 2005/9/21 9:43:55 | 通常在韩日等船期比较短的贸易国别会出现这种条款,1/3提单主要是为了客人提货方便,因为船期只有2.3天,比L/C交单结算的时间要短,所以客***多提出这种方式,TO ORDER OF **BANK 是可以一定程度的避免风险,主要还是客户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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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客户不下蛋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27
| 发帖时间 - 2005/9/21 11:34:26 | 说1/3提单就可以提货是错误的! 因为根据UCP500 及其解释通则,如果你的客户在你的单据到达之前(不是指那1/3提单)已经领货,那么不管你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你的客户必须全额付款, 因为他的行为已经表明他接受了你的单据!所以你不用怕.重要的仍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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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客户不下蛋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3 回帖数:27
| 发帖时间 - 2005/9/21 11:39:32 | 根据楼上所说,的确有1/3的情况,但是一般信用证上都是打的CONSIGNEE: TO ORDER OF BANK 什么的,客户之所以要你1/3的提单,的确是像楼上所说的短期航程的问题,但是客户拿到你的1/3提单后必须去银行, 银行会申时客户的资信 和信用额度, 如果合适,会给客户出一个保函性质的东西,客户可以拿这那个先去船公司换单提货,但是这种情况下,出现任何单据问题,你的客人没有任何的抗辩能力, 还是我刚才所说,他的行为已经表明他接受了你的单据的所有瑕疵, 如果你的货物品质不符, 那么他只有采取法律的手段控诉或者申请法庭通知银行终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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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JYCheung
等级:博士生 发帖数:9 回帖数:1006
| 发帖时间 - 2005/9/21 13:29:20 | 正本提单意味着什么? 1)每一份正本提单具有同样的效力; 2) 表示货物所有权. 1/3正本提单是指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买方凭此提单,是可以(或者说叫可能)提走货物的.在这个世界上有权有势或者有能力的人多了,相互勾结也不是什么难事.这是不是货款两空? 再说了,如果再出现如97年的金融风暴,开证行一倒闭,这种情形下会不会货款两空? 如果银行与客户勾结,会不会无理拒付而客户依然提走货物,这算不算货款两空? 如果交单的时候上面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或者申请人也不去赎单,是不是货款两空? 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1) 尽量不要接受此种条款; 2) ***单据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3) 应加上电索条款,且注意申请人/开证行应放弃对不符点的追索权,即便是有不符点,应照付款. 4) 由较出名的世界大银行保兑(不过保兑有个坏处,就是到时候单据会被审查得死死的,一点小问题都不能有.当然,如果客户能接受条款3)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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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5/9/22 8:37:58 | 楼上各位分析都有道理,其实这种情况近洋比较普遍,我甚至见比这更厉害的:全套副本提单议付,全套正本寄开证申请人!实际操作过程中,我还是主张采取6楼的做法(To order of XX Bank)以及9楼提到的第3条(电索条款)-----理由嘛,楼上各位已经讲得很清楚啦! 7楼分析的确实不错:1/3正本提单To order of XX银行(开证行),银行背书时肯定要与提单持有人签一个放弃拒付权利的协议(或者类似约定、担保);而且提货后肯定不能拒付。这是法律上(具体的规定记不清啦)的规定,但不是UCP500讲的。UCP是这样说的:A Benificiary can in no case avail himself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existing between the banks or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Issuing bank.---虽然知道有这样的事情,但收益人不能据此获益!所以单据严格相符的原则还是不能放弃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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