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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11/1 13:01:01 | 以下是引用beverlyliu在2006-11-1 10:35:52的发言: 问问你的议付行,怎么制作... 我以前交单的时候,都是叫议付行代做的.... |
凭老油条蹩脚的中文水平,是否理解得到“代做”是什么意思?——因为是商业汇票,本应由出口受益人制作,但银行利用其工作之便而帮出口受益人制作,此之谓“代做”是也,所以说,L/C所需提交的,多数是商业汇票,而非银行汇票。 老油条,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定义你分不清,却于此大放厥词;同时,PBG,PB搞不清,PBG的2% 更无从谈起。老油条,这些学费你打算怎么个支付法?托收? 如果替你勘误可以收费的话,我不计划上班做业务了,就专以指正你为生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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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 8:23:45 | 究竟是谁替谁代做----你就真得就明白吗? 自己找张跟单汇票看看,上面怎么印制的?PAY TO ORDER OF XXX BANK(议付银行)!为什么不是PAY TO ORDER OF BENEFICIARY?------凭议付银行指示付款,本来就是银行应该填写的,某些银行工作人员自己偷懒,推给受益人制作而已! 同样的道理:比如C/O,本来是商检或者商会出证----不是受益人先"代做",出证机构仅仅盖章而已!一个摸棱两可的"代做",就能说明问题啦?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11-1 13:01:01的发言: 凭老油条蹩脚的中文水平,是否理解得到“代做”是什么意思?——因为是商业汇票,本应由出口受益人制作,但银行利用其工作之便而帮出口受益人制作,此之谓“代做”是也,所以说,L/C所需提交的,多数是商业汇票,而非银行汇票。[/QUOTE] 凭老油条蹩脚的中文水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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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11/2 9:49:07 |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2 8:23:45的发言: 究竟是谁替谁代做----你就真得就明白吗? 自己找张跟单汇票看看,上面怎么印制的?PAY TO ORDER OF XXX BANK(议付银行)!为什么不是PAY TO ORDER OF BENEFICIARY?------凭议付银行指示付款,本来就是银行应该填写 |
百度搜一搜,看谁要低头? 打www(dot)baidu(dot)com,键入“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别”和“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界定”等相关词眼句子,看看教科书上的定义是怎么诠释的?1、L/C要求是否为商业汇票是一回事;2、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种类的界定则又是另一回事,莫非你的本事大到可以篡改“中国***法”了? 我国《***法》对***的基本分类为: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出票人是银行的就是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以外单位或个人的,就是商业汇票。 何以服众?你在本帖炮制的是什么谬论:以付款人的角色来判定该汇票属于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你眼睛还没老花吧? 本帖子2006-11-02 10:10:56由BruceHuang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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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11/2 14:12:02 |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2 8:23:45的发言: 究竟是谁替谁代做----你就真得就明白吗? 自己找张跟单汇票看看,上面怎么印制的?PAY TO ORDER OF XXX BANK(议付银行)!为什么不是PAY TO ORDER OF BENEFICIARY?------凭议付银行指示付款,本来就是银行应该填写 |
又得用一次这句话:你像一块抽掉骨头的肉! 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你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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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2 14:48:43 | 呵呵,扣得帽子好大啊!------就看看是谁在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http:// *域名隐藏* net(dot)com/zhengfu/2004-08/30/content_ *域名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汇票 ***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11-2 9:49:07的发言: 莫非你的本事大到可以篡改“中国***法”了? 我国《***法》对***的基本分类为: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出票人是银行的就是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以外单位或个人的,就是商业汇票。(?) |
本帖子2006-11-02 14:51:17由genard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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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11/2 15:40:51 |
这是你自己戴上的帽子。既是辩论较真,那就总得有河清海晏之时。现在,不是讨论L/C所要求的到底是商业汇票还是银行汇票这一问题,而是如何辩别所持汇票为商业汇票还是银行汇票的问题。首先,“复习”一下老油条的谬论(如下):- 10楼 genard 外贸老油条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9 回帖数:2911 发帖时间 - 2006-11-1 9:39:19 信息 回复 引用 编辑 收藏本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区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其实很简单,看汇票付款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商业机构! -------L/C项下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也必须是以开证行作为付款人,是银行信用担保的汇票,所以是银行汇票而不是商业汇票! 老油条是以汇票付款人的角色(或身份)来判定,也就是说,汇票付款人是银行,就是银行汇票;付款人非银行,比如是公司或个人之类,就是商业汇票。不要说老油条你篡改了***法,银行法也让你修改了哪! 再看你:“L/C项下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也必须是以开证行作为付款人,是银行信用担保的汇票,所以是银行汇票而不是商业汇票!” ——又为老油条释疑:不能因为开证行是付款人,以及有关银行信用担保,就确定为银行汇票。既然是由L/C受益人(某出口公司)出具,那这就是商业汇票。 再看看老油条引用的资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汇票 ***节 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插注:这里出现你的谬论否?——“区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其实很简单,看汇票付款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商业机构!”)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资金。 我不想找《国际贸易》或《银行法》之类的书籍来打字了,只要上google或百度上一搜,复制、粘贴,众多同一观点的资料之一如下:- http:// *域名隐藏* (dot)cn/column/view123 第二节 ***的种类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 汇票: (一) 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 (二)特征: (1) 委托付款:有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前二个为债务人,后一个为债权人。 (2) 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如:开立账户。 (三)种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商业机构; (2)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2.根据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兑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 另一链接:- http://www(dot)aiwenda(dot)com/Article/GongzuoLicai/200609/Article_ *域名隐藏* 再一链接:- http://www(dot)syfwh(dot)com/ *域名隐藏* ?id=8011 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的,为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汇票。 老油条不会连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这两个概念都不知道吧? 看官,请问在哪里找得到老油条谬论成立的依据?不是他擅自篡改那又是什么? 本帖子2006-11-02 16:19:14由BruceHuang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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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11/3 8:42:06 | 老油条又来一次不抛白毛巾就走人。做事不敢当,算大丈夫吗? 做过或审核过单证的朋友应该有印象:提单、***、装箱单、C/O和受益人声明书等L/C单据制作完毕后,会制作一份汇票,在汇票的右下角签字、盖章,这就是以出口受益人为出票人而出具的商业汇票。如果我们没有制作过这种商业汇票,很有可能是议付行代为缮制,因为议付行也印有空白的商业汇票格式,代出口受益人签字,也可不盖章。然后跟出口受益人的单证一起特快寄往开证行。 没人敢说自己全懂,不懂没所谓,承认一声也就行了,包括个人自己。偏偏老油条就这样顽固之至,错不起也死要面子!如果以上资料令老油条依然矢口否认的话,就像克林顿同志一开始在希拉里和全美国人民面前信誓旦旦地声称从没与莱温斯基有染,但是,当莱温斯基在向法庭提交的“东东”上,验出与克林顿的DNA比对一模一样时,克林顿还能抵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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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4 8:45:41 | 关于汇票,首先国内商业流通中的汇票有两种: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银行汇票,是即期付款的\有银行签发\银行付款的-----这个不需要多解释的! 二)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被归类为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对比银行汇票的流程与商业汇票的定义,可以发现区别有: 1)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付款人申请,由银行签发; 2)银行承兑汇票,不需要到银行提示或承兑,而是签发过程中就已经加承兑!如果受票人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银行委托查询. 3)汇票的***终付款人是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承兑起到***终的担保付款责任! --------如果单纯看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应该属于银行汇票,为什么又归为商业汇票?! 至于跟单汇票, 1)受益人填制汇票,可以盖章,也可以不盖章!为什么?--------因为汇票已经印制:PAY TO ORDER OF XX BANK(议付银行),重要的是议付银行要盖章! 2)汇票的付款人:开证银行.如果该汇票是商业汇票的话,开证申请人作为付款人有何不可?(见商业汇票的定义).为什么UCP500要规定开证银行作为付款人?很简单的道理,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所以要求相应的汇票必须体现银行信用!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11-3 8:42:06的发言: 老油条又来一次不抛白毛巾就走人。做事不敢当,算大丈夫吗? 做过或审核过单证的朋友应该有印象:提单、***、装箱单、C/O和受益人声明书等L/C单据制作完毕后,会制作一份汇票,在汇票的右下角签字、盖章,这就是以出口受益人为出票人而出具的商业汇票。如果我们没有制作过这种商业汇票,很有可能是议付行代为缮制,因为议付行也印有空白的商业汇票格式,代出口受益人签字,也可不盖章。然后跟出口受益人的单证一起特快寄往开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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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genard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13 回帖数:3515
| 发帖时间 - 2006/11/4 8:47:53 | 想让我指点你,就态度好点!-------背后嚼舌头,你也能算大丈夫?! 以下是引用BruceHuang在2006-11-3 8:42:06的发言: 老油条又来一次不抛白毛巾就走人。做事不敢当,算大丈夫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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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BruceHuang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45 回帖数:2567
| 发帖时间 - 2006/11/4 9:12:44 | 以下是引用genard在2006-11-4 8:45:41的发言: 关于汇票,首先国内商业流通中的汇票有两种: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银行汇票,是即期付款的\有银行签发\银行付款的-----这个不需要多解释的! 二)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被归类为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对比银行 |
29楼 genard 外贸老油条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9 回帖数:2915 发帖时间 - 2006-11-4 8:47:53 信息 回复 引用 编辑 收藏本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想让我指点你,就态度好点!-------背后嚼舌头,你也能算大丈夫?! 谁指点谁没所谓,关键是谁配得起指点谁?为什么你“宁死不屈”?难道这就是新一代已被异化了的“夏明翰”吗?或许,应该理解得到,你这种人不要说英文不行,就连中文的阅读、理解能力也与常人相去甚远!上面已经说得相当清楚,本来也是很小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别是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问题:- http:// *域名隐藏* (dot)cn/column/view123 第二节 ***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商业机构; (2)银行汇票:出票人为银行。 2.根据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兑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 http://www(dot)aiwenda(dot)com/Article/GongzuoLicai/200609/Article_ *域名隐藏* http://www(dot)syfwh(dot)com/ *域名隐藏* ?id=8011 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人)。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的,为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的汇票。 看看你的谬论之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所以要求相应的汇票必须体现银行信用!”——信用证难道就不可要求提交商业汇票吗?非得要提交银行汇票?因为从根本上,***终收款人是受益人出口公司而非议付行,议付行只是代收而已。再说,商业汇票由受益人出具,在这里,商业汇票是像***一样从属于信用证的单据之一,难道因为样就能改写了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性质吗?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区分是一回事,“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分又是更深一层的另一回事。如果以上资料让你依然看不明白或者是依然不服气的话,你已不能进入正常的逻辑推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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