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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发帖数:286
回帖数:2264
发帖时间 - 2004/9/16 13:20:04  
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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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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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22:53  
保税区核销办法

货物进出保税区视同进出口,由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核销手续,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
具体办法是:
货物从保税区以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保税区外的企业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出口收港发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原币划转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进口的,区内企业持代理协议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将外汇汇往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因为经贸部门和海关规定,区内企业不得代理区外企业出口,因此《办法》只对代理进口进行了规定;区内企业代理区外企业进口的,由区外企业持代理协议将外汇汇往区内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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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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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23:11  
转口贸易核销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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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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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23:46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见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可即期收款。”
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批装运月份前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 19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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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jam...



等级: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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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25:14  
---内容已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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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jame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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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28:50  
装箱上常见的警语或指示

 
1)不可倒置: Do not turn over 

2)易弯曲: Flexible 

3)当心破碎: Fragile 

4)小心轻放: Handle with care 

5)保持阴凉:Keep cool 

6)勿受潮湿:Keep dry 

7)平放:Keep flat 

8)竖放:Keep upright 

9)不可平放:Never lay flat 

10)不许用钩:Use no hooks 

11)不可积压: Not to be stowed below other cargo 

12)此端向上: This side up 

13)提取注意:Treat care 

以上仅为常用的! 


本帖子2004-09-16 13:29:19由james1进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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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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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30:00  
有关佣金的合同

以下是我和外商签订的范本供大家参考,你可以按照你与外商的实际情况修改。 

佣金一般分为明佣和暗佣,明佣一般都在L/C上反应出来,比如:CNFC5%,CIFC5%等。 这种比较好解决。 等你货出交单后,开证银行会扣除5%下来给中间人。 暗佣就麻烦一点,需要你和中间人订立一个佣金合同,以便给我国当地的外汇局审批通过。 如果金额较大,要报省外汇局审批通过。一般每笔佣金***不能超过一万美元。***常见的佣金比率是5%,也有7%的。 

Commission Agreement 

PART A: XXXXXXXXXXXXXXXXXXX 
Add: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PART B: XXXXXXXXXXXXXXXXXXXXX 
Add: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e: June 22, 2003. Place: XXXXX, China. 
L/C NO.: xxxxxx L/C Amount: USD xxxxxx 
Commission value: USDxxxxxx 
Goods: XXXXXX 

Part A and Part B reached an agreement of commission under the captioned letter of credit as follows: 

1) Part B should pay Part A the commission within 7 working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L/C payment from your customer. 
2) The commission payment should be carried out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to Part A’s Bank information as follows: 
Beneficiary: 
Bank: 
Add: 
Account: 

3) The detailed commission value is as follows: 
Total L/C amount is USDxxx*5%=USDxxx 
(But commission can not exceed $10,000.- in each L/C.) 
SAY USDxxxxxxONLY. 

The quantity and amount will go up and down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hipment. The agreement is of two original copies, Part A and Part B hold one copy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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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james1



等级: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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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31:56  
单据打印错误是否构成有效的拒付理由(案例分析)

关于:UCP第4条;第14条b款;ISBP第28段

  空运单的货物描述中少了字母“G”是否构成有效的拒付理由

  当事人

  申请人:T银行

  被申请人:K银行

  交易背景

  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4日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99384美元,自由议付,货物描述为“AB2 CDE123 PIN FCPGA BOX 606 PCS at USD 164.00 USD 99384.00”。

  信用证要求提交如下单据:

  *经签署的商业***一式三份

  *以被申请人为抬头的空运单

  *装箱单一式三份

  事由

  商业***和装箱单显示了信用证中的描述,即,“AB2 CDE 123 PIN FCPGA BOX”。空运单显示发运的货物为“AB2 CDE 123 PIN FCPA BOX”。由于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为“FCPA BOX”,而非“FCPGA BOX”,因此被申请人拒付。问题是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中遗漏了字母“G”是否构成不符点。

  申请人的请求

  空运单上的措词“FCPA BOX”并不影响该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意思,因此,这种打印错误并不导致单据不符(ISBP第28段)。申请人寻求通过***DEX裁定所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且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被申请人的回复

  申请人已于2003年9月1日将作出***DEX裁定的申请书以及全套单据的副本快递给了被申请人,但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国际商会未能收到任何回复。

  无论如何,从当事人来往的函电中可看出被申请人的立场为:空运单上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与信用证不符(“FCPA BOX”替代了“FCPGA BOX”)。

  备注:在2002年12月18日的电传中,被申请人告知单据于2002年9月11日收到,因而9月23日发出的拒付通知是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

  申请人提供的文件

  1.单证副本

  (1)信用证;

  (2)申请人交单的面函(该面函上没有显示收讫时间的***,但在2002年12月18日的电传中,被申请人称于2002年9月11日收到单据);

  (3)所提交的***、空运单和装箱单;

  (4)200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发出的由于单据不符而拒付的通知(M T734),并告知持单听候申请人的处置(该拒付通知符合UCP500第14条的规定)。

  (5)17份30/10/02至25/08/03期间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电传副本;

  (6)3份18/11/02至25/02/03期间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电传副本。

  2.依据***DEX规则第4.2条提供的补充文件

  (1)K国2002年的节假日清单,表明9月20日、21日、22日三天为节假日;

  (2)日期为13/10/03的受益人发给申请人的关于发运货物给买方的传真;

  (3)日期为13/10/03的清关文件的传真;

  (4)申请人08/10/03发给承运人的传真,要求提供有关发运货物的信息;

  (5)承运人和开证申请人于15/10/02作出的关于发运货物给开证申请人的传真回复。

  审核单据时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货物已经放给开证申请人的可能性。

  申请人20/03/03的电传提出了发运给被申请人的货物(依据空运单的显示,信用证也是如此要求的)已经放给了开证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就此出具了保函的问题。

  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应由受益人以及申请人与买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予以解决的问题,并为作为未能得以偿付的卖方的受益人寻求可能的救济。

  很明显,该问题属国际商会以及***DEX范围之外。UCP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和/或其它行为”。再者,UCP第14条b款规定应根据单证本身来确定其是否相符。

  结论

  申请人在申请***DEX裁定中提出的惟一争端是,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中遗漏了字母“G”是否构成被申请人拒付的有效理由。

  在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多达17份的信函中,申请人援引国际商会的ISBP中的规定,认为“打印错误不能视为不符点”,因此对方提出的不符点无效。

  标题为“拼写或打印错误”的ISBP第28段规定:如果拼写和/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误为“mashine”,“fountainpen”误为“fountanpen”,“model”误为“modle”等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321”写成“model123”则不应视为拼写错误,而构成不符点。

  很难将上述条款解释为“打印错误不能视为不符点”。笔者认为该条款既未说明也未隐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错误不是不符点的解释。

  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第R209号意见中,明确解释了为何有些打印错误是允许的,而有些则不可。

  在笔者看来,遗漏的字母“G”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以及***和装箱单所显示的商品也许有进一步规范或明确的作用。实际上,该遗漏不同于“machine”对“mashine”或“fountainpen”对“fountanpen”,而更多地类似于“model321”与“model123”之间的错误。

  因此,该遗漏不仅仅是打印错误,且有理由怀疑实际所发运的货物是否与***所载明的以及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一致。

  笔者的主要依据如下:

  1.在信用证中有两种中心和基本单据,它们就是***和运输单据。

  2.运输单据注明了实际所发运的货物,也就是卖方发运的是那些(而非其它的)货物;买方将要收到的也是那些货物;付款也是针对那些货物的。

  3.在运输单据中对货物的明确与在***中明确货物同等重要。

  4.关键问题时,空运单上注明的货物为“FCPA BOX”,这与“FCPGA BOX”是不同的。在这两种单据的表面看来,货物是不一样的。

  依据***的观点以及上述分析,所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因而,被申请人没有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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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jame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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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41:57  
信用证条款中的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屡见不鲜,其对信用证各方的影响如何,以下转贴的一文做了一定的解释。
在实际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的条款,尤其是那些从亚洲和东非开来的信用证,这一条款通常使用在受益人是中间商的信用证当中。 

虽然并没有规定具体某方,但这一条款对以下两种情况来说,已经足够了:1)允许单据由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2)允许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装船人。 

我曾经遇到一笔来自约旦、受益人在迪拜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由中国运往约旦。当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时,我注意到***是由中间商(装船人)出具,且抬头为受益人,而非申请人。 

受益人显然不同意这是个不符点,他争论到,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他所提交的单据没有任何问题。更让他对此有信心的是:开证时,申请人把整个交易过程都已向开证行作了解释,是开证行自己建议在信用证加列这一条款的。 

在我看来,这一条款没有为信用证增加任何内容,事实上还会引起与UPC500的冲突。 

第三方装船人 UCP第31条第三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这一条款清楚的表明:UCP允许第三方作为发货人,没有必要为此再加上一特殊条款。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UCP只允许第三方作为装船人或发货人,并没允许它取代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三方出单人 UCP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规定单据一致,银行将接受此单据。” 

这一条款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的出单人没有留下任何疑问,第23条至30条对运输单据、第34条至36条对保险单据、第37条对商业***如何出具及其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第21条对除上述三种单据以外单据的出单人也做了意图非常明显的规定,它说道,信用证必须规定谁来出具单据,如果未做规定,银行将接受任何人出具的单据。在此,我想再次重申:UCP允许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以外的单据由第三方出具,信用证没有任何必要再加列此类条款。 

如果靠加列一个简单的条款就能轻而易举地改变一种单据的出具人,那UCP就没有必要为考虑中间贸易而对转让信用证做详细规定了。 

总之,通过对UCP的分析说明:“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不能为信用证增减任何内容,而只会引起误会。 

第三者单据可否接受? 

有时,国外来证常加列一个不明确的条款“第三者单据可以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者单据”,从字义上看,是含义十分模糊的名词。“第三者”是指出单人还是单据的抬头人?是指受益人与开证行以外任何别人,还是受益人与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别人?“单据”是指任何单据还是仅指运输单据?都不明确。 

国际商会565R246针对有关这一条款各种具体问题的提问,宣称:L/C如加列“第三者单据可以接受”将造成混乱。由于“第三者”可以被解释为出单人,或单据的抬头人,或指这两者,因而这一条款应作为不明确的指示而按照第12 条和第5条b 款处理。 

***组对所提各种问题不作任何答复,以避免好像准许或支持使用这一词语,而500条文内没有任何表明支持或准许使用这一词语的根据。 

此外,可以注意一下几点: 

根据第2条和第9条 a款、b 款,除可转让L/C按照第48条规定可以由第二受益人出具汇票外,只准许由受益人出具汇票,否则L/C就成为可以无视第48条而进行转让了。 

根据第21条,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以外的任何单据,如果L/C未规定这些单据的出单人,而且第21条的规定已得到遵守,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该单据。 

第23 条至28条都规定了由何人出具运输单据。 

第34条规定了由何人出具保险单据。 

第37条规定了由何人出具商业***。 

(注,“第三者”这一名词***初见于国际商会371R64案例中,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称,除非L/C另有规定,运输单据所表明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a third party)发货人可以接受(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in a credit , a shipping document showing as shipper a “third party ”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credit is acceptable…)。以后,这一段话写入400第33条。但将“第三者”( a third party)中的“third” 一字删掉,成为“一方”(a party),使400第30 条成为“除非L/C另有规定,银行接受运输单据表明以L/C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banks will accept transport documents indicating as the consignor of the goods a party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400第33条又延续为500第31条。在此期间,国际商会411,434R129,459 Case120, 以及511 ,均将“第三者单据”( third party document)解释为“以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400第33条和500第31条摒弃了“第三者”一词,则这一名词不应再使用,而且既然400已规定了第33条,500已规定了第31条,便无需使用“第三者单据”一词。现在国际商会565R246非常明确地提出,开证时不应再使用“第三者单据可以接受”这一含义十分模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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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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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4/9/16 13: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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