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打印错误是否构成有效的拒付理由(案例分析) 关于:UCP第4条;第14条b款;ISBP第28段 空运单的货物描述中少了字母“G”是否构成有效的拒付理由 当事人 申请人:T银行 被申请人:K银行 交易背景 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4日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99384美元,自由议付,货物描述为“AB2 CDE123 PIN FCPGA BOX 606 PCS at USD 164.00 USD 99384.00”。 信用证要求提交如下单据: *经签署的商业***一式三份 *以被申请人为抬头的空运单 *装箱单一式三份 事由 商业***和装箱单显示了信用证中的描述,即,“AB2 CDE 123 PIN FCPGA BOX”。空运单显示发运的货物为“AB2 CDE 123 PIN FCPA BOX”。由于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为“FCPA BOX”,而非“FCPGA BOX”,因此被申请人拒付。问题是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中遗漏了字母“G”是否构成不符点。 申请人的请求 空运单上的措词“FCPA BOX”并不影响该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意思,因此,这种打印错误并不导致单据不符(ISBP第28段)。申请人寻求通过***DEX裁定所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且被申请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被申请人的回复 申请人已于2003年9月1日将作出***DEX裁定的申请书以及全套单据的副本快递给了被申请人,但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国际商会未能收到任何回复。 无论如何,从当事人来往的函电中可看出被申请人的立场为:空运单上货物的性质和数量与信用证不符(“FCPA BOX”替代了“FCPGA BOX”)。 备注:在2002年12月18日的电传中,被申请人告知单据于2002年9月11日收到,因而9月23日发出的拒付通知是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 申请人提供的文件 1.单证副本 (1)信用证; (2)申请人交单的面函(该面函上没有显示收讫时间的***,但在2002年12月18日的电传中,被申请人称于2002年9月11日收到单据); (3)所提交的***、空运单和装箱单; (4)200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发出的由于单据不符而拒付的通知(M T734),并告知持单听候申请人的处置(该拒付通知符合UCP500第14条的规定)。 (5)17份30/10/02至25/08/03期间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的电传副本; (6)3份18/11/02至25/02/03期间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电传副本。 2.依据***DEX规则第4.2条提供的补充文件 (1)K国2002年的节假日清单,表明9月20日、21日、22日三天为节假日; (2)日期为13/10/03的受益人发给申请人的关于发运货物给买方的传真; (3)日期为13/10/03的清关文件的传真; (4)申请人08/10/03发给承运人的传真,要求提供有关发运货物的信息; (5)承运人和开证申请人于15/10/02作出的关于发运货物给开证申请人的传真回复。 审核单据时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货物已经放给开证申请人的可能性。 申请人20/03/03的电传提出了发运给被申请人的货物(依据空运单的显示,信用证也是如此要求的)已经放给了开证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就此出具了保函的问题。 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应由受益人以及申请人与买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予以解决的问题,并为作为未能得以偿付的卖方的受益人寻求可能的救济。 很明显,该问题属国际商会以及***DEX范围之外。UCP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和/或其它行为”。再者,UCP第14条b款规定应根据单证本身来确定其是否相符。 结论 申请人在申请***DEX裁定中提出的惟一争端是,空运单上的货物描述中遗漏了字母“G”是否构成被申请人拒付的有效理由。 在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多达17份的信函中,申请人援引国际商会的ISBP中的规定,认为“打印错误不能视为不符点”,因此对方提出的不符点无效。 标题为“拼写或打印错误”的ISBP第28段规定:如果拼写和/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误为“mashine”,“fountainpen”误为“fountanpen”,“model”误为“modle”等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321”写成“model123”则不应视为拼写错误,而构成不符点。 很难将上述条款解释为“打印错误不能视为不符点”。笔者认为该条款既未说明也未隐含申请人作出的打印错误不是不符点的解释。 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第R209号意见中,明确解释了为何有些打印错误是允许的,而有些则不可。 在笔者看来,遗漏的字母“G”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以及***和装箱单所显示的商品也许有进一步规范或明确的作用。实际上,该遗漏不同于“machine”对“mashine”或“fountainpen”对“fountanpen”,而更多地类似于“model321”与“model123”之间的错误。 因此,该遗漏不仅仅是打印错误,且有理由怀疑实际所发运的货物是否与***所载明的以及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一致。 笔者的主要依据如下: 1.在信用证中有两种中心和基本单据,它们就是***和运输单据。 2.运输单据注明了实际所发运的货物,也就是卖方发运的是那些(而非其它的)货物;买方将要收到的也是那些货物;付款也是针对那些货物的。 3.在运输单据中对货物的明确与在***中明确货物同等重要。 4.关键问题时,空运单上注明的货物为“FCPA BOX”,这与“FCPGA BOX”是不同的。在这两种单据的表面看来,货物是不一样的。 依据***的观点以及上述分析,所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因而,被申请人没有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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