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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流 -> 谁该为信用证欺诈买单?  
共有1页回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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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james1  不懂就问  stephe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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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tsjhtc



等级:高中生
发帖数:39
回帖数:212
发帖时间 - 2004/8/4 11:28:18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三年了,在这三年里,我国国内市场逐步对外开放。随着今年7月1日***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将有更多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加入到外贸行列中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将越来越活跃。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因为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信用证是商人们天才的创造

     19世纪末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开始大量长途跨国运输,但由于买卖双方分居两地,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不信任对方,不愿意把货物或货款先交给对方,害怕一旦对方违约,将使自己钱货两空。同时,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希望在发货后立即得到货款,买方则希望收到货物后再付款。为了缓解这些矛盾,商人们创造性地发明了信用证制度,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Gredits),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修订本,简称UCP500号。

    根据UCP500号第二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根据该定义,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按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或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或卖方)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一种约定。

    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证欺诈动摇买卖双方信心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UCP500号确认了银行的免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银行在审单时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卖方往往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各国的司法实践对信用证欺诈的态度不一,争议很大。但由于国际商会只是一个民间机构,无法对银行的责任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欺诈者容易行骗成功,使进出口双方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严重动摇了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我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律及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且缺乏外经贸法律及实务人才,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美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无法估计。1993年发生在我国的河北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00亿美元,令人触目惊心。

    对此,各国***主管部门及商会组织经常发布公告,提醒进口商当心出口商的诈骗。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诈骗有这样几种: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以及交货不符等。

    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在信用欺诈中,危害***的是“软条款信用证”。其危害性在于,外商利用这些“软条款”,故意挑剔,使进口商无法结汇,血本无归。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付款条款、限制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对装运的限制等等。如买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快的通讯方式与卖方协商,要求改证,对“软条款”不予接受。

    银行无义务为客户承担防范工作

    在信用证下的国际贸易中,绝不能指望银行为客户承担防范工作,况且银行也没有这样的责任。因为银行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对一些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并不了解。银行也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要求银行提供快捷的服务,不可能让银行长期滞留单据进行调查。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而非保险,谨慎寻找贸易伙伴的责任在商家。银行开立信用证只收取少量的开证费,要求其承担所有风险有欠公平。因此,买方应承担这样的工作,进行风险的防范。

    在交易中,买方应谨慎地选择贸易伙伴,尽可能地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要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信誉的公司来做生意,对于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公司,坚决不与其进行交易。

    在进口商品时,如有可能,应当场验货。在具体交易中,买方可以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来规避风险。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在CIF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因为绝大部分提单是在CIF或CFR加上信用证及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在FOB下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就成为买方***的选择,此时,卖方***会知难而退。

    如果买方遭遇到信用证诈骗,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补救了。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前,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很多***,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中国的司法判例都承认这一补救途径。其次,还可以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我国均规定在卖方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必须规范信用证操作,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谨防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受害人应当依靠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来挽回、减少所遭受的损失,避免为对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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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jackzcy



等级:小学生
发帖数:0
回帖数:3
发帖时间 - 2004/8/4 12:41:07  
好贴,我顶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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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michael_lu



等级:大学生
发帖数:59
回帖数:467
发帖时间 - 2004/8/4 1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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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thxhgs



等级:硕士生
发帖数:114
回帖数:517
发帖时间 - 2004/8/4 13:54:22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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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hzyhfslb



等级:初中生
发帖数:24
回帖数:97
发帖时间 - 2004/8/5 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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