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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家  
421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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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47:21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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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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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47:51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进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申报应备文件及申报地点,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以下单证:(1)许可证;(2)提货单;(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海关审核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首先要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并批注接受申报的日期;其次对交革的单证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正。

 

  出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3、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和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有权退税的企业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公司,工业企业受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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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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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48:34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问。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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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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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51:27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
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
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
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
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
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
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
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
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
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
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
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
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
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
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
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
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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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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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52:35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
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
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
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
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
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
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
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
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
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
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
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
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
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
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
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
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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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楼 appleflower
夏日苹果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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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54:23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hi how ar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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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sue breakthroughs in your life



427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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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55:57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中、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便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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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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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9:57:00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
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运作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
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
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
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些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发
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了积极的重要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
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
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
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
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
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
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
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
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
释。现将解释贸易术语的各种国际贸易惯例,分别简介如下: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订《1980年通则》的原因
    1、适应电子信息交换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简写为EDI)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采用,以电子信息取代纸
单证的做法日渐增多,使“无纸贸易”逐渐变成现实。在此形势下,如何确保相
应的电子信息与原来的纸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
的很现实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由贸易惯例和法律来解
决,这是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最重的原因。
    2、适应运输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
    随着集装箱运输发展起来以后,传统的单一的海运向多式联运发展,货物的
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加之,海运中
使用车辆装卸的滚装、滚卸运输的出现,使原有的贸易术语无法适应现实业务的
需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对有关的贸易术语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就显得十
分必要,这也是此次修订《通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1990年通则》同《1980年通则》相比,变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则》
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在《1990年通则中》,贸易术
语的种类及其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代码与使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
分的标准以及单证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有下列三
个方面:
    1、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新的分类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则》中,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予以
分类排列,即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
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
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
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
至目的地)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
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
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
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组(抵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
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
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
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C组(抵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
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
目的港交货条件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
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上述分类排列方法,
较前更为科学和合理。这种新的分类排列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既便于理解,
也容易记忆。为了便于查找和记忆各种贸易术语,使一一目了然,特将贸易术
语分类排列如下:

《1990年通则》(INCOTERMS 1990)

E组(Group E)
    启运(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Group F)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 D)
    抵达(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办法
    在《1990年通则》中,还采取标准化的、相互对应的规定办法,将买卖双
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从而极大地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对《通
则》的使用,尤其便于交易双方相互比较和对照检查。现将各种贸易术语所规
定的买卖双方相互对应的10项义务,分别列表如下:

           卖    方                            买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 交货                           B4.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
    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
A9. 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 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标准比较明确,这有利于合同当
事人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3、纸单证可以被相应的电子信息取代
    在《199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联络时,规定当事人提供
的各种单证,可以由相应的电子信息(EDI)所取代。这是《1990年通则》的
一个突出特点。
 
    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与解释,国际法协会特
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
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买卖双方缺
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此项规划。
    《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
颇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
对 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
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 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
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 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
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也是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
贸易惯例,这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也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
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
作了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义大
体相同,而其余五种 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
易术语下各自承担的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释。
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上述有关贸易贸易术语的现行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
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以规定适用某
些惯例,也可以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他条款,即是否采用上
述惯例,悉凭自愿。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中,采用国际商会的规定和解释的
居多,如按CIF条件成交还可同时采用《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和解释。如从
美国和加拿大按FOB条件进口时,在规定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时,还应考虑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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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楼 mjq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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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 ,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时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二.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物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三.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五.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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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

  租船人和下家之间订立的合同。其合同的条款条件与租船人和船东订立的合同(常称为Head contract)相同。订立相同条款的目的是保证租船人将可能要付给下家的任何款项,比如速谴费,都可以从船东那里收回。


  空载行驶

  在两港间空载航行,船舶不得不空载的原因:(1)在卸货港没有可装运的货物;(2)有些情况下,船舶在两港之间可能有一系列航次运输,但只有一个方向的货物适合运装;(3)、另一些情况是。空载驶往某港口去装运高运费的货物,比装着低运费的货物驶往该港可能更合算。

  费率等级

  航运公司或班轮公会运价表上的一个种类,每个种类包括一个单费类和适用于该费率的一组商品。这些等级被变成号码便于识别,前面可能加上W或M,表明运费是按重量还是按尺寸计算的。

  附加滞期费

  由于未在约定的滞期内完成装卸,根据情况而由航次租船人、托运人或收货人付给船东的金额。附加滞期费的日费率在租船合同中约定。

  回扣佣金

  船东付给租船人的佣金,以运费或租金的百分比表示,通常为2.5%。虽然此佣金被租船人作为减少运费或租金的手段,但有可能被船东调整。

  班轮运输

  航运公司提供的一种服务,货船定期在预定的公告的装卸港之营运。运费按照该公司运价表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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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据订舱清单、装箱但及堆场积载计划编制。并在船舶抵港征得船方同意后,即行装船。如系中途靠港,船上已装有集装箱,就应将有关资料电告船上配载,等回电后据以编制。配载图是由集装箱船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而构成。进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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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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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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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责任 

1、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  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  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  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  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  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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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  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  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  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  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  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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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业务介绍

http://xtrade.126.com

 
 
 
基本概念 |服务对象 |代理责任 | 赔偿责任| 整箱流转| 拼箱流转| 出口业务| 进口业务


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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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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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责任 

1、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  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  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  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  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  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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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  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  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  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  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  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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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整箱流转过程: 

1、  发货人在自己工厂或仓库货装箱地点配置集装箱;

2、  发货人在自己工厂或仓库货装箱地点配箱、装箱;

3、  通过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至集装箱码头;

4、  根据堆场计划在对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装船

5、  根据装船计划,将集装箱货物装上船舶

6、  通过海上运输,将集装箱货运地卸船港

7、  根据卸船计划,从船上卸下集装箱货物

8、  根据堆场计划在堆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收货人前来提货

9、  通过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至收货人工厂和仓库

10、收货人在自己工厂和仓库掏箱地点掏箱

11、集装箱空箱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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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拼箱流转过程 

1、  发货人自己负责将货物运至集装箱货运站

2、  集装箱货运站负责备箱、配箱、装箱

3、  集装箱货运站负责将装载的集装箱货物运至集装箱码头

4、  根据堆场计划将集装箱暂存堆场,等待装船

5、  根据装船计划,将集装箱货物装上船舶

6、  通过海上运输,将集装箱货运地卸船港

7、  根据卸船计划,从船上卸下集装箱货物

8、  根据堆场计划在堆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货运站前来提货

9、  集装箱货运站掏箱交货

10、集装箱空箱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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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10:03:03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海运集装箱出口业务 

一、发货人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

1、  订立贸易合同

2、  备货

3、  租船订舱

4、  报关

5、  货物装箱与托运

6、  投保

7、  支付运费和签发提单

8、  向收货人(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二、船公司在出口货运种的业务

1、  掌握代运的货源

2、  配备集装箱

3、  接受托运

4、  接受货物

5、  装船

6、  制送主要的装船单证

三、集装箱码头堆场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

1、  集装箱的交接

2、  制定堆场作业计划

3、  集装箱的装船

4、  对特殊集装箱的处理

5、  与船公司的业务关系

四、集装箱货运站出口货运业务

1、  办理货物交接

2、  积载装箱

3、  制作装箱单

4、  将装载的货箱运至码头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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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 - 2005-4-30 10:03:17   显示个人资料信息   回复此贴回复    引用回复引用     编辑本帖编辑  
进口货运业务 

一、船公司在进口业务中的业务

1、  做好卸船准备工作

2、  制作并寄送有关单证

3、  卸船与交货

4、  提货单的签发

二、集装箱码头堆场在进口货运中的工作

1、  集装箱的卸船准备工作

2、  卸船与堆放

3、  交付

4、  有关费用收取

5、  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

三、集装箱货运站在进口业务中的业务

1、  做好交货准备

2、  发出交货通知

3、  从码头堆场领取载货的集装箱

4、  拆箱交货

5、  有关费用收取

6、  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

四、收货人在进口业务中的业务

1、  订立贸易合同

2、  租船订舱

3、  申请开信用证

4、  投保

5、取得有关装船单据

6、获取提货单

7、提取货物

8、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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