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用中性单证开拓海外市场》 正文 怎样运用中性单证开拓国际市场 一、中性单证的概念及作用 所谓中性单证,即Neutral Documents,是指买方要求卖方提供不显示其行名、国别等资料的单据和证书。目的是在通过转让单证出售货物时可以不把原供货商暴露给他自己的买家。因此,要求中性单证的买方通常都是进口代理商、批发商、佣金商、中间商或为了转售货物图利的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捐商)。 几乎所有的出口单证都可以做成中性,如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检验检疫和产地证书等,通常都隐去出口商的行名资料。以提单为例,由于实务中发货人(Consiginer)和托运人(Shipper)时有不同,在托运人与发货人不是同一人,即出口商是发货人而不是托运人时,签发的提单便是中性提单(Neutral B/L),又称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正如出口中性包装中进口商可以在货到目的地后刷上自己的品牌再行出售一样,进口商也可以将单证背书转让来出售货物。 中性单证运用对间接出口方式拓销的促进作用:索取中性单证是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口商的一种常见习惯做法。对以间接出口方式初始出口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进口商能够利用其经营信息灵通、业务关系广泛和销售渠道多样的营销优势进行积极拓销,因此为适应进口商的要求,提交合格的中性单证对于主动打入国际市场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中性单证运用对以间接出口方式拓销,尤其是对初始出口的中小企业的促销作用如下: 1、 保护进货渠道。要求出口商提交中性单证,进口商可以将其进货来源不暴露给自己的买家,以避免最终用户抛开、绕过他直接找出口商下订单购货,从而达到通过保持对该产品的暂时供货垄断而获取较高利润回报的目的。 2、进口商利用L/C赚取差价。进口商往往利用其广泛的海外关系,把外国供货人的货物转售给其他客户或进行转口贸易,从中赚取差价。在这类交易中,进口商通常要求他的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当两地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不能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一般通过第三者以背对背信用证来解决收款问题。这类信用证中大都采用中性单证以避免暴露供货人或避免监管,同时也为了简化手续,减少重复制单。以海运提单为例,要求信用证文字上表达原证受益人甲为托运人,在名义上象征性地负责装船交货,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丙为发货人即供货人(有时单据上可略去),原证开证人乙为通知买方。使用这种对背信用证,出口人甲既不需要垫付资金,又可以从中赚取差价。 3、少征收进口关税。这也是一种常用的习惯做法和推销出口商品的一种手段。在以背对背信用证收付货款时,出口方卖给进口商的价格一般都低于进口商卖给进口方的价格(进口商赚取差价),而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时,以出口方实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即以出口方向进口商提供的发票为依据。要求提交中性单证,进口方因此可以少交纳关税。这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好处,是大家所乐于接受的。 4、冲破禁运。要进口某种急用的产品,可是由于某种原因如禁运,不能直接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进口,进口商就可以通过第三国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购货手续。这样,第三国是对进口国的受益人,生产国则是对第三国的受益人,而生产国开具的包括运输在内的单据,进口国的银行可以接受。通过这样变通的做法,银行可以接受中性单证或第三者单据。当代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这样做,其优点是可以把生意做得更活。 此外,中性单证的做法不仅可以打破世界上某些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出口商品实行的各种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如高关税和配额限制,也是削减某些国家对某些产品在特定市场上的独家垄断的有效手段。 二、运用中性单证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以间接出口方式初始出口时,运用中性单证的做法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1、对外成交应尽可能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在装船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加成投保,最好投保一切险,或按伦敦协会条款投保ICC(A)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最好为出口商,如将托运人列为被保险人,要适时采取背书转让方式使出口商变为保险受益人。 2、有可能的话应争取以预付货款支付方式成交,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较为主动。 3、付款方式不应采用纯粹的商业信用如货到付款或托收(Collec- ion)。采用信用证付款时,争取开立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即在出口商向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达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严格符合“两相符”原则,议付行审核无误议付货款后,开证行必须保证付款;汇票持有人或议付行以后遭到开证行或托运人追索货款时,无权再向出票人(出口商)追索票款。 4、海运提单最好采用指示提单。由于指示提单在未背书向银行结汇前,出口商仍然保持对货物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因此,交货后万一开证行或托运人破产倒闭,出口商可行使收到贷款前的停运权,包括停运后的留置权、再出售权。另外,指示提单在出口商以空白背书向银行结汇后,发生托运人破产倒闭,或托运人到期不付款赎单时,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包括银行可自由处理货物,有权凭单向船公司提取货物拍卖或转让。 5、提单托运人必须是资信好的老客户,对资信欠佳的老客户和资信不详的新客户,发货人不能接受以第三者名义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的信用证。再有如海运提单以第三者名义为托运人,收货人抬头以选择按银行指示“To order of ××× Bank”为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海运提单的性质与提单以出口商为托运人大致相同,都是按银行的指示交货。 以下本电子书附录,老手可以不看(kevinyau) 附录一 常见出口单证 一、票据 1、票据的种类 (1)、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2)、本票。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2、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 ·背书的种类有: ·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5)、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加承兑。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7)、保证。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 (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出口货物托运单 2、货运单据种类 (1)、海运提单 (2)、委托订舱更改单 (3)、铁路运单 (4)、承运货物收据 (5)、大陆桥联运承运收据 (6)、航空运单 (7)、邮包收据 三、商业发票与包装单 1、发票的作用 (1)、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2)、买卖双方办理报关。 (3)、卖方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4)、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2、发票内容 (1)、外销出仓单或提货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明细单。 (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6)、载明商品的描述。 (7)、唛头及件号。 (8)、必要的声明。 (9)、进口证号码。 (10)、出口商签章。 (11)、贸促会认证。 (12)领事签证。 四、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 (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五、保险单据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正面应载明如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唛头标记 (3)、货物名称 (4)、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加10%。 (5)、船名或装运工具 (6)、开行日期 (7)、费率,一般填“As arranged”。 (8)、运输起止点。 (9)、险别。一般按C.I.C.条款承保。 (10)、赔款地点。一般在保险的目的地支付赔款。 (11)、投保日期。 六、产地证明书 我国有多种不同签发机构签发的产地证,它们是: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 2、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 3、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地证明书 4、对美国出口原产地声明书 5、其它产地证明书 七、商品检验证明书 1、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明书 (2)、重量检验证明书 (3)、数量检验证明书 (4)、兽医证明书 (5)、卫生检验证书 (6)、消毒检验证书 (7)、产地证明书 (8)、衡量检验证书 (9)、温度检验证书 (10)、植物检验证书 2、非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SGS(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检验证书。 (2)、OMIS(日本东京一家公司)检验证书。 (3)、BV(总部在法国)检验证书。 (4)、进口商代表签发的运前检验证书。 八、EDI无纸贸易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将进出口贸易双方与银行、海关、运输、保险和商检等国际贸易有关环节之间的信息,用彼此公认、相互约定的标准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实现彼此间的数据交换的处理,从而完成贸易的全过程。 EDI无纸贸易的推广取决于: 1、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 2、标准的建立。包括通信标准、单证标准、文件格式标准等。 3、EDI协调中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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